為全面加強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檢察監督工作力度,充分履行職責,促進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刑罰執行依法進行。根據省院關于《關于開展保外就醫監督工作書面調研的提示》的通知要求,丹鳳縣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刑事執行檢察干警嚴格按照文件通知精神,認真開展罪犯保外就醫檢察監督工作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保外就醫檢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1.罪犯保外就醫的基本情況。該院第三檢察部刑事執行檢察干警深入龍駒寨司法所通過查閱法律文書、病例診斷資料,詢問保外就醫罪犯,與同級法院刑庭法官座談。經過仔細、深入的核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2日,丹鳳縣共有保外就醫罪犯6人(其中,該院審查保外就醫罪犯共4人,均為丹鳳縣人民法院決定,2人由商州區人民法院決定,經過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審核鑒定,均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經社區矯正,刑滿釋放2人,繼續保外就醫罪犯4人)。
2.社區矯正機構對保外就醫罪犯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情況。縣司法局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對6名保外就醫罪犯依法開展監管活動,以促進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要求6名保外就醫罪犯按時提交病情復查診斷材料,杜絕“紙面服刑”情形發生,無脫管漏管現象。
3.對提請和決定保外就醫活動開展檢察監督工作情況。在開展罪犯保外就醫檢察監督工作中,該院刑事執行檢察干警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規定,主動和法院刑庭溝通聯系,了解掌握罪犯保外就醫案件信息,對罪犯擬做出保外就醫決定的,要求法院應當提前將罪犯保外就醫的相關病歷資料抄送該院征求意見,如被保外就醫人員的基本情況、判決情況、病情檢查資料等。嚴格審核法律文書、病情診斷資料、詢問保外就醫罪犯,聽取縣司法局對保外就醫罪犯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對決定保外就醫工作程序的各個環節進行跟蹤檢察監督,通過檢察監督,未發現縣法院及司法機關在保外就醫工作中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情形,不存在罪犯提交假申請材料,有關機關違法審批問題。
4.對保外就醫罪犯社區矯正活動開展檢察監督工作情況。保外就醫罪犯社區矯正入矯后,該院刑事執行檢察干警定期深入鎮(街辦)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巡回檢察監督,通過檢查司法所對保外就醫人員在入矯宣告、談話走訪、思想匯報、集中學習、公益勞動、季度小結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被保外就醫人員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談話,進一步核實存在問題的原因,同時了解被保外就醫人員的家庭生活狀況以及病情就醫等相關情況。巡回檢察結束后,就檢察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分管副檢察長報告,針對司法所在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向司法機關發《糾正違法通知書》2份,要求司法機關立即整改到位并書面回復該院,確保刑罰執行順利進行。
二、存在的問題
5.現有《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法通【2023】112號)對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沒有明文規定,影響法官對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判定。賀某某犯販賣毒品罪,被丹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經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學技術審核,認為被審核人賀某某目前患有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的診斷成立,屬于暫予監外執行的嚴重疾病范圍,丹鳳縣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1年,1年社區矯正期滿后,根據診斷材料,再報法醫學技術性審核,法醫學技術審核期間勢必造成罪犯脫管,既影響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又給社會帶來諸如重新犯罪等不穩定因素。甚至有的法院為了省事,諸如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法醫學技術審核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后,商州區人民法院直接一次性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為6年,交由社區矯正機構監管。而罪犯劉某某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商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5萬元,經法醫學技術審核,其患有原發性肝癌、肝硬化失代償期等疾病,病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范圍,商州區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自2023年9月2日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止。由此可見,即便是同一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判定都不一樣。
6.判處實刑未羈押罪犯因患病收押難問題依舊個別存在。法院持生效刑事判決、執行通知書、體檢報告等材料,向看守所送押罪犯時,因罪犯書面或口頭主張其患有疾病,鑒于看守所醫療條件差等因素客觀存在,看守所處于監管場所安全考慮,拒絕收押患病罪犯。法院不得己就要求罪犯到省政府指定醫院診斷病情,按程序報請上級法院開展法醫學技術性審核,查明罪犯病情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范圍,以解決收押難。
7.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精通醫學的復合型司法工作人員。
絕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層檢察官、法官辦理,交由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管活動。而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對罪犯保外就醫的業務知識特別醫療專業知識更是了解不多、學習不夠,業務能力、執行能力短板明顯,導致工作中法律法規適用與醫療專業知識不能緊密結合,導致罪犯保外就醫檢察監督工作質量、效率不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保外就醫罪犯病情診斷資料審查流于書面形式,再者司法所工作人員配備不足,由于人少事多,嚴重影響了保外就醫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實質性開展。
三、今后的工作建議
8.修訂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法通【2023】112號),明確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為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之日止。法律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司法政策,情形之一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故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的罪犯,也就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罪犯經過科學治療,病情逐漸康復或病情康復程度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剩余刑期,以維護刑法權威維護司法公信力。故應修訂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法通【2023】112號),明確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本人認為將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明確為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之日止。如此一來,便于法官判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而不是將刑期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等同或分段判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便于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督促保外就醫罪犯積極治療疾病,符合立法精神,既懲罰犯罪又保障人權。
9.深入開展判處實刑未羈押罪犯收押難專項整治活動。
嚴格遵循政法教育整頓期間相關規定,持續開展判處實刑未羈押罪犯收押難專項整治活動,對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法院及時報請法醫學技術審核,對診斷病情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罪犯,監管場所要依法及時收押,檢察機關對法醫學技術審核和收押活動依法開展檢察監督,同時,公檢法定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由同級政法委牽頭,召開“三長”辦公會,協調解決司法活動中的收押難題。切實杜絕“紙面服刑”、沒病裝病提交假病情診斷材料送鑒逃避刑事處罰的現象發生。
10.借助“外腦”開展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法醫學培訓,建立法醫人才庫。聘請法醫實務專家定期開展基層公檢法司同堂培訓,特別是組織檢察機關捕訴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干警、刑事審判庭干警、社區矯正機關工作人員、公安局監管大隊干警以及駐所醫務人員開展同堂培訓,學習法醫學知識,提升檢察監督水平,提高司法辦案能力,建議司法機關積極與人事編制部門協調溝通,增加司法所人員編制,配齊配強社區矯正工作執法人員,促進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業務水平,著力打造一支能力業務過硬、執法規范的正規化、專業化的社區矯正工作執法隊伍,推動保外就醫罪犯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