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等。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21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一部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保障女職工權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實施,無疑為全省女職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平等的勞動保護,也標志著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水平有了進一步提升。《規定》出爐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
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我省700萬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省委和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91年省政府出臺《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維護我省女職工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4月,國務院制定了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我省《辦法》因不能滿足當前工作需要,于2017年予以廢止。
為更好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確保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自2015年始,省總工會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大力支持下,開始著手推動我省《規定》的調研起草與制定。通過省總工會與省法制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多家單位共同努力、積極推動,我省《規定》于2018年9月6日頒布,并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22條,主要圍繞貫徹實施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情況,對女職工進行必要的、適當的勞動保護,對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增強了可操作性。在國家規定的女職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勞動保護的基礎上,我省增加了“經期、更年期”的勞動保護,并對由此產生的休假時間、休假情形、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讓廣大女職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給予經期特殊勞動保護衛生費每月不低于35元
每個月的“特殊時期”,女職工的權益如何保護?《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特殊保護。比如,女職工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應安排10分鐘工間休息;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應當暫時安排其從事其他合適工作,或者給予1至2日的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同時,《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5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期女職工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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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提出,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用人單位應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檢查,至少每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宮頸癌、乳腺癌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法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法律解析:女職工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內容是:(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7)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勞動保護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實行以下勞動保護:(1)女職工在懷孕其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2)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3)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懷孕檢查和分娩費用由誰負擔?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女職工的產假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如何確定產假?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省政府第28號令)中,對流產產假作了明確規定,即: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給予產假20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給予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給予產假42天;滿7個月分娩,給予正常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如數發給。女職工產后請長假超過了勞動合同期限怎么辦?勞動合同制女工產后請長假時應注意與合同期限相銜接。若合同制女工產后請長假超過了勞動合同期限,女工應與所在單位協商,經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續訂或重新訂立。女職工哺乳期應多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女職工哺乳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第4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按現行規定所含項目執行。女職工"三期"期間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都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女職工在"三期"內,只要同時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一(違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隨時通知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三期"期間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內合同期已滿的,原勞動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復函》和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均規定,合同制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合同期雖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明年施行,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近日,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央視網)網民們對此展開熱議。網民說,“痛經確實非常痛苦,如果女員工因為痛經難忍需要在工作期間向公司請假的話,公司是理應準許該女員工帶薪休假休息的,這是公司人性化管理的體現,只有公司把員工當人看,給與良好的待遇和人文關懷,員工才會熱愛公司并為公司努力奮斗。要說痛經假真的需要全國推廣嗎,我問了問我身邊的女同事。她是這樣說的:“沒必要,不需要。如果我真的痛經到無法工作我會請假,單位也會給批假。但這種單方面給女性增加假期,并不是保護,反而可能成為我們女性的就業阻礙。”
輿論對此展開言論。網民說,“痛經假一旦實行,對女性就業競爭力的摧毀性作用更甚于產假。產假是可預期的。產假的頻率一生最多兩次。而管理者對員工最害怕的是什么?無法預期的、高頻次的請假。如果痛經假實行,假設我的一個女下屬有痛經。那意味著,我無法將任何需要持續跟進的工作項目交給她負責。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具體哪天會請假。強行推廣痛經假等給女性的照顧福利,看似是給女性的福利,卻不知最終會使得女性在職場中的歧視會因為這個痛經假加劇,適得其反。因此,我覺得不應該法定化強制推廣這個痛經假,而是應該號召和提倡企業人性化管理,多一些人文關懷。”
對此百姓們說出自己的心聲。民眾說,“大部分女性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痛經,而程度嚴重的痛經確實是會影響到正常工作的。因為這并不是人人都能感受到的疼痛,所以很多人在面對女性痛經時都會表示不解,對他們認為“表現夸張”的女性更是冷嘲熱諷,認為這個女生過于嬌氣,事實上這只是共情能力不足與同理心不夠造成的結果。”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什么
導讀: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規定》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2012年5月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該《規定》。
審議通過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中國政府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規。世界各國也都有類似的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但具體條款因國情和體質差異又各有不同。以產假為例,世界各國對產假的規定長短不一,丹麥、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亞等國家的產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亞產假僅有45天。
內容描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后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2]
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發布授權
2012年5月7日,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陜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各單位行政領導應負責在本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規定》和本辦法,明確本單位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及所從事職業的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以及采取無害作業等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第六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和工作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滿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有痛經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單位負責人批準,給假一天,工資照發。
第九條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正常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對懷孕和哺乳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
第十條孕婦在勞動時間內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所用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前假不足十五天的,與產后假合并使用。產假四十二天。
對無生育指標或避孕失敗而懷孕的女職工,為達到計劃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產措施的,應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每班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第十四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女職工少的單位,可聯辦幼托設施。
第十五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女職工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