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產假的期限,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產假是98天。
結合我們當地的規定:陜西《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8條: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也即是一般情況下,產假最長為168天。
其次,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當如何支付呢?
同樣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8條: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也即是休產假期間,也應當視為正常出勤。
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很明確了,就是要保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也能夠得到和正常上班一樣的工資待遇。
再來看下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生育保險,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可以向社保部門申領。具體生育津貼的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我本人也不是很清楚,可以向社保部門咨詢,但是有個原則要明確,生育津貼如果低于正常工資水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差額給員工。
舉例而言,某位女職工的月薪為10000元,但由于用人單位在向社保部門申報時確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工資為8000元,因此社保部門只按照8000元發放生育津貼,那么剩余的2000元,或者累計下來的金額,是需要由用人單位進行補足的。
關于此問題,不同地區均有出臺過相關政策,明確了對于差額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的處理意見,西安市范圍內的司法實踐也是如此。
出現生育津貼低于正常情況下工資的情況,前提是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如果未交納生育保險,那么在職期間,因生育產生的如醫療費、產假工資等是要由用人單位支付的。
對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