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
(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
(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犯罪。
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第二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二、三款范圍內發生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自訴的,鐵路運輸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第四條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就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由相應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并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執行。第六條各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實施。第七條本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各鐵路運輸法院依照此前的規定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再調整。
我手機丟了數據要如何找回?
每部手機都有一個手機串號。所謂手機串號就是手機的身份識別碼。在手機生產過程中已經固化在手機芯片中。可以通過手機按鍵*#06#獲取自己的手機識別碼。若丟失之前沒記住自己的手機串號,有的廠家在手機外包裝盒上會有手機串號。然后報警。拿著自己的手機識別碼去找警方。警方可以對手機進行監控,從而找回被盜手機。檢察院辦案流程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3、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偵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后,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并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偵查終結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于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并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可參照本程序自行制訂。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鐵路檢察院主要職能是什么的?屬于公務員嗎?它屬于哪個部門
2019-10-03一起看世界的閑文趣事關注
一、鐵路檢察院主要職能: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直接參與或組織協調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在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國有影響的鐵路運輸重大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發生在鐵路運輸中的刑事犯罪情況、趨勢,并提出對策;研究、制定鐵路運輸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二、鐵路檢察院的職員屬于公務員,屬于鐵路運輸系統的法律監督機關。
鐵路檢察院,法院是公務員嗎?
以前不是。但根據《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文件規定今年年底要全部改為公務員這意味著存在數十年、封閉獨立的鐵路司法王國將終結。鐵路系統單設公檢法機關,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模仿蘇聯建制而設的,對鐵路沿線發生的案件,鐵路所屬的工廠企業,專屬鐵路居民生活區、鐵路院校等地發生的法律糾紛享有管轄權。這些機構經費全部由各級鐵路局負責,人事也由同級鐵路局的組織部門管理。財權、人權上的不獨立,使得鐵路司法公正性屢遭詬病,被形容成"兒子審老子"、"法院企業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審自己"等等。最典型的就是"火車撞死人"案件的處理。1990年的時候,通過的《鐵路法》規定:"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即使法院判賠,長期是每個人僅僅300元,所以改革是必然的趨勢,因為司法公正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目標。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的通知
附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六條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第七條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民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九條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的十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第十條對于根據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進行偵查。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可以并案偵查。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第十三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第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案件。第十六條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有關檢察院的管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檢察人員在接受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或者調查,符合回避條件的,應當作出回避決定;不符合回避條件的,應當駁回申請。第十九條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其他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檢察院只是受理審查、偵察案件,待案件偵查總結,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以至到法院審判步驟。具體到達時間,受檢察院審查、偵察環節影響,無法提供詳細時間。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審查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2、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4、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偵查
1、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2、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3、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后,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并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偵查終結
1、第四十一條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2、第四十二條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3、第四十三條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4、第四十四條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四、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起訴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對于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并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3、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可參照本程序自行制訂。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擴展資料:
工作職權
職能職權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檢察院
請問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院長是什么級別?
首先糾正,檢察院領導是黨組書記和檢察長,不是院長。其次聲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是省檢院派出院,鐵檢分院還對下管轄很多鐵路運輸檢察院。
再次明確,鐵檢分院是名副其實的副廳級或者正廳級,各內設機構都是處級。全國鐵檢分院共18個,北京、上海、廣州鐵檢分院是正廳級,其他鐵檢分院是副廳級。鐵檢分院所管轄的鐵路運輸檢察院都是正處級,都比地方檢察院高半級。
鐵路檢察院權利大不大
鐵路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為保障鐵路運輸秩序和安全,設立在鐵路運輸系統的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屬于專門檢察院序列。是中國人民檢察制度中特殊而又重要的組成部分。
鐵路運輸檢察機關始建于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健全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領導北京、廣州等十四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和50多個基層檢察院的完整專門檢察系統。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有鐵路運輸檢察廳負責對全國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指導
主要任務
鐵路運輸檢察院是國家設置在鐵路運輸系統的檢察機構,是中國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鐵路運輸檢察院由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組成,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領導。鐵路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在鐵路管轄范圍內依法獨立行使國家檢察權。具體職責為:
1、對以下案件行使偵查權鐵路運輸系統國家工作人員
的貪污、賄賂、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與鐵路人員共同犯罪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他危害鐵路資產安全、經營管理等秩序的職務犯罪案件;實行股份制的鐵路控股、參股的企事業單位鐵路委派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等。承辦鐵路運輸系統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權犯罪。
2、對鐵路公安機關和鐵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批準或決定是否逮捕,對鐵路公安機關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鐵路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鐵路公安機關和鐵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鐵路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
4、對當事人不服鐵路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依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起抗訴。
5、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
6、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自首;受理不服鐵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鐵路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鐵路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