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事實是作出行政決定或司法裁判的基礎。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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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能否在二審中補充提交新證據?
上海市匯業(大連)律師事務所李卓楠律師解答:
以行政爭議的解決為前提,行政機關作為訴該當事人可以被允許補充證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上海市匯業(大連)律師事務所李卓楠律師解析: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
(一)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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