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搶來的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駕駛人是實時搶劫行為的行為人的,則事故責任由搶劫人承擔;
如果駕駛人不是搶劫行為實施人的,則由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與搶劫行為實施人共同承擔事故的責任,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對損害發生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租賃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即: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賠償責任應按以下順序:
(1)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補償。
(2)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要如何承擔
因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應當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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