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醫療意外糾紛的,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科室必須保管好病案,不得丟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對本科內出現的醫療糾紛負責,醫療糾紛出現后科主任首先負責接待投訴的病人或家屬,了解投訴內容,進行調查。
能夠當時答復者,給予準確的解釋。當時無法答復或需調查后答復的應明確告知病人或家屬下一次的接待時間和地點,同時向醫教部報告。
3、患者死亡后出現醫療糾紛時,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會同上級醫師,必須向家屬明確提出是否做尸體解剖及48小時內完成;
并在病程記錄中完整的將家屬是否同意做尸體解剖的意見記錄在案,請家屬簽字。如家屬拒絕做尸體解剖,必須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中寫明“不同意尸檢”并簽字。
4、當患者家屬提出封存復印病歷時,正常上班時間報醫教部,非正常上班時間報總值班。
封存運行病歷應是在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復印的病歷復印件,客觀病歷患者家屬可復印,主觀病歷患者家屬不可復印,應封存復印件。
5、當科室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未能與患者或者家屬取得一致時,由醫教部、治安辦接待并繼續解決。
醫教部依據患者家屬提出的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調查討論,必要時須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6、醫教部在接待醫療糾紛中,被投訴科室科主任必須在場,如因特殊情況不在時,應向醫教部報告后,可委托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醫師現場負責對對投訴者提出的有關專業問題的解答。
7、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在接到病人家屬投訴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將結果答復病人或家屬。
8、當投訴者對醫院醫療鑒定結論不服時,須按有關程序向上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鑒定。
9、醫務人員在接待醫療糾紛的投訴者時,應耐心、認真聽取意見,合理科學的,用較通俗的語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釋工作,以取得家屬/患者的配合。
10、接待醫療糾紛時,應詢問來訪者是否為患者被法律承認的直系家屬,以利醫療糾紛解決和合法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三、出現醫療爭議要如何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法計算賠償數額。
3、訴訟。在舉證責任方面,患方對患方和醫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患方申請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醫療意外糾紛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