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自由的限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處分個人無權處分的財產、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可以分為四類,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立口頭遺囑四類。
遺囑自由的限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處分個人無權處分的財產、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可以分為四類,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立口頭遺囑四類。
一、遺囑自由的限制
遺囑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內容: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3.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否則也是無效的。
4.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
二、遺囑的分類
遺囑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遺囑的特律特征
遺囑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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