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取保候審的情況有如下幾點,首先是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其次是嫌疑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后,案件還沒審結的;最后是嫌疑人還能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期間的。
一、能夠取保候審的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是批捕后才有嗎
提醒您,不一定。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的。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為十二個月以內。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在整個刑事訴訟期間,都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是否批準,由公檢法機關審查確定。
三、取保候審后會留下案底嗎
1.取保候審期間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取保候審后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是不會留案底的。但取保候審之后如果判刑的是會留下案底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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