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的處罰方式如下: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扣6分,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扣3分,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且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超載引發的事故責任劃分
發生交通事故時一方有超載行為的,如果另一方沒有交通違法行為的,一般由超載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據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貨車超載標準如下
(1)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
(3)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
總之,貨車超載是一項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應當引起司機、所有者及相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安全運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