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立法目的:為正確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公司法的有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關于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
立法目的: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立法目的: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立法目的: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立法目的:規范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立法目的: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立法目的: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立法目的:為了便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公司用人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的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公司用人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我國企業有哪些法律形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商事組織主要有三種組成形式:即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
1、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2、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擴展資料
我國企業組織形式應尋求多元化發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是多層次的,由此形成了三類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即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
這三種企業都屬于現代企業的范疇,體現了不同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行業的特點,但企業形式的法定性不是一成不變,不能變通的。我國企業組織形式應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以在法定的形式外尋求并借鑒一些國家的企業形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組織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國工商法全部法律條例
我國沒有《工商法》,關于銷售法律條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于篇幅過長,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請登錄政府網站查詢(詳見參考資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條款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_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便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第三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第四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第五條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第七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二)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五)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三)、(四)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第八條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十條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
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便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第三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能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允許設立合營企業的主要行業是:(一)能源開發,建筑材料工業,化學工業,冶金工業;
(二)機械制造工業,儀器儀表工業,海上石油開采設備的制造業;
(三)電子工業,計算機工業,通訊設備的制造業;
(四)輕工業,紡織工業,食品工業,醫藥和醫療器械工業,包裝工業;
(五)農業,牧業,養殖業;
(六)旅游和服務業。第四條申請設立的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一)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三)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四)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第五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主權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第六條除另有規定外,中國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就是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主管部門)。如合營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國合營者并隸屬于不同的部門或地區時,應由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確定一個企業主管部門。
企業主管部門對合營企業負指導、幫助和監督的責任。第七條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合營企業有權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八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對外經濟貿易部得委托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金額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的全國平衡的。
受托機構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后,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
(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受托機構,以下統稱為審批機構。)第九條設立合營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國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建議書與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轉報審批機構批準后,合營各方才能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在此基礎上商簽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⑴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⑵合營各工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⑶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⑷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⑸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⑵、⑶、⑷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件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條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構如發現前述文件有不當之處,應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第十一條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憑批準證書向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商業法律法規有那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主管人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這是一條貫穿中小企業的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是為了賺錢,而沒有交易就不能賺錢。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所涵蓋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公司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更等事項也需要有合同保護,均受《合同法》調整。
3、物權法
公司經營的收入,涉及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一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在土地和房地產物權方面也是應當遵循的規范。
4、金融法律
公司成立后和經營過程中需要支付結算和貸款融資。此時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是分散風險和交通車輛種類因為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法律
公司應該擁有自己的商譽,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注冊商標,擁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其中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稅法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人,在納稅時應遵守《增值稅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7、勞動法
公司離不開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配套法規,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公司的上市、退市和上市是由相關法律規定的,如上市報告、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修正)
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制定本法。第二條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合作企業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權益。
合作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合作企業實行監督。第四條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第九條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或者有關機構驗證并出具證明。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一條合作企業依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第十二條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合作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第十四條合作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作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十五條合作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依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合作企業違反前款規定,不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第十六條合作企業應當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作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第十八條合作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投保。第十九條合作企業可以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需要的物資,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合作企業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