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裁決書
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制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實體的問題。
(二)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相對比較復雜,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
(三)關于上訴的規定不同。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準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一般不準許上訴,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一審終審的以外,一般都準許上訴,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派出所說裁決是什么意思
裁決書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裁決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制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什么是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分析:二、行政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于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涂、土地征用的補償等。
3、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于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4、權屬糾紛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涂、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并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行政裁決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
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專利強制許可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6、經濟補償
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⑴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⑷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民間糾紛
如國務院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并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后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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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專門處理民事糾紛。行政裁決的種類大致有九種,涉及的范圍也是很廣的,但這些糾紛都有著共同的特點,即都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機關或者授權處理機關必須按照既定的規則處理這些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行政裁決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2)行政機關受理;(3)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審理;(4)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