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多少
我們出來找工作。都知道進入一家公司都要經過試用期,那么試用期工資與正式員工工資還是有所不同的。當然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同崗位工資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那么,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多少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并不是勞動者的“白干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于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一、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明確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在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問題上,有些用人單位采取種種方式,極力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有的甚至僅給生活費,以達到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多超額利潤的目的。由于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并未作明確規定,給了不法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利用試用期剝削勞動者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兩層意思:1、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2、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二、員工試用期離職該怎么做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是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也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實踐中,對于這一點,絕大多數單位都沒有做到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一、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并不是勞動者的“白干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二、約定試用期不交社保有效嗎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
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話,按照集體合同進行計算,沒有集體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