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規要完善,做到解決問題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礎。
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即指一切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社會組織和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即指執行的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
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違反了法律,必須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個方面層層遞進,環環緊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擴展資料:社會主義法治通常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或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社會主義法治是在打破舊的國家機制、廢除舊的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代表了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執法、守法三個方面,要求實現“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社會主義民主、國家統一立法和執法、法律面前平等等。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框架內,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嚴格執行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和實施國家行政的原則。它包括立法、執法和守法三個方面。
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不僅要確保人民在制度和法律上成為國家的主人,而且要確保黨的制度和法治地位,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戰略。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的意志,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制度和法律上的貫徹執行,促進黨的各項工作的發展。承認法治。
在黨的領導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切實執行法律,鞏固和發展有利于無產階級和人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社會主義法治
如何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統一、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法律體系應當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應當合理劃分,彼此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量排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
“執法必嚴”就是要確保嚴格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建設和對他們工作的監督,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給予懲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什么是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針對立法部門提出的要求,意思是要完善法律體系,根據實際要求修改或立法。有法必依是針對公民提出的要求。
除此,還有
執法必嚴,針對行政部門
違法必究,針對司法部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中,核心是什么?
核心是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是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這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16字方針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有法可依”和“科學立法”,前者強調從無到有的法制建設過程,后者進一步強調從有到好,也就是說要從“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實現從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轉變。
擴展資料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后,有相當部分的人認為現在法治的主要問題不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法治工作的重心也應當從立法轉向執法和司法領域。其實,我國還有一些領域“無法可依”,尤其是無“法律”可依,而“法不可依”的現象更值得關注。
立法過于原則、概括,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矛盾沖突多,且長期得不到糾正,政府、市場主體、司法機關“各依各法”現象并不鮮見;有些法律過于嚴格,導致法律很難被嚴格貫徹執行;有些法律早已過時,但沒有及時修改或廢止;權力、權利、義務、責任配置不平衡,一些法律重權力、輕權利,重公民義務、輕公權力責任,個別法律甚至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法治精神。
實踐中,政府不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不依法辦案,公民和企業不守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它)們認為依法行不了政、依法辦不了案,依法會吃虧。也就是說,“法不可依”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從“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