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人解讀督學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人就《督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9月,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明確要求“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教育督導條例》頒發后,各地積極落實,加強督學隊伍建設,據初步調查,全國現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建立起來。
隨著教育督導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對新形勢下的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學管理中,嚴格督學聘任和考核,強化督學監管和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業務精良、結構合理、熱愛教育督導事業的高水平督學隊伍。
為此,我們在總結全國各地督學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研究出臺了《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加強督學管理,全面提高督學隊伍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
2.問:《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7章31條,包括總則、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和附則等。
督學聘任方面?!掇k法》在《教育督導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督學還應達到的3個要求,并要求督學聘任按照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的程序進行。
督學責權方面?!掇k法》強調督學應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程序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細化了督學應履行的6項職責和可行使的5項權力,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提出明確要求。
督學監管方面?!掇k法》明確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4個方面進行管理,并要求督學開展工作實行回避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督學培訓方面。《辦法》主要明確了督學培訓6個方面內容,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培訓、督學應接受培訓及培訓的學時數作出要求。
督學考核方面?!掇k法》明確了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
3.問:《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主體和兼職督學任期提出了明確要求: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掇k法》還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4.問:督學有哪些職責和權力?
答:根據《辦法》要求,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應履行6項職責:一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二是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三是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四是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五是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六是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二是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是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問:《辦法》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針對當前存在的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經費保障不力、督學職稱或職級晉升渠道不順暢、督學工作條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給予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問:對督學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答:《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四個方面內容進行管理:一是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定情況。二是督導報告撰寫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三是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7.問:《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4個方面要求:
一是明確了培訓的主體單位。《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要求?!掇k法》規定,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每年參加的集中培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三是明確了培訓的內容。包括教育相關政策文件、理論知識、工具應用、業務知識、現代信息技術應用和實踐案例等。四是明確了各方的職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建立本級督學的培訓檔案。
8.問:《辦法》對督學考核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考核的內容。包括督導工作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二是考核的方式。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標準,采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
三是考核的結果運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9.問:教育部將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實《辦法》?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督學管理辦法,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
二是加強宣傳落實。提高各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和督學對加強督學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結合實際工作,以《辦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的督學隊伍。
三是適時組織專項督導。今后將視情組織對各地落實《辦法》要求,嚴格督學聘任,加強督學監管,強化督學培訓和考核等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核查。
教育督導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法律、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第三條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
(二)遵循教育規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
(四)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
(五)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第四條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承擔全國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的基本準則,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
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以下統稱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二章督學第六條國家實行督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第七條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者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第八條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第九條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第十條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回避。第三章督導的實施第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
(二)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協調發展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四)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
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項督導,也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
教育督導條例的文件解讀
問:國務院頒布實施《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從1977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展歷程,教育督導制度伴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展逐步完善。1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國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作用。但是,一直還沒有一個專門的、完整的關于教育督導的法律法規。
頒布實施《條例》有四個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時期。當前我國正處于由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的歷史新階段。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需要教育督導發揮更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從法律上進一步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才能從根本上保障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轉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強國都在加強教育督導。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通過建章立制,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威,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制度和工作體系。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建設了一支近5萬人的專兼結合的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學”和監測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本工作制度。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及時將30多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進行提升,對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形成國家的法規,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規范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問:《條例》經歷了怎樣的制定過程?
答:《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4年開始,教育部就《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體制、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送審稿)》。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了3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一些學校、專家的意見,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一步健全教育督導制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并組織專家論證。2011年,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中央編辦、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
問:《條例》的頒布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我國首部教育督導法規,標志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方式和管理模式發生深刻變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與決策、執行相協調的更為有力的教育督導制度,推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變當前我國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決策、輕落實,重執行、輕監督”的情況。二是有利于加強依法對各級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所應承擔的教育職責,推動教育的優先發展。三是有利于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實施,督促學校依法辦學,按教育規律辦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四是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督促當前教育中存在的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推動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問:《條例》做了哪些主要規定?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制定《條例》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是為了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是為了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稐l例》共分5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適用范圍、教育督導的原則、教育督導機構、督學、教育督導實施及其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完整規范的體系。有如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督導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機構。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當前大多數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狀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了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執行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監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了教育督導的范圍。過去教育督導的范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校。明確把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范圍,督導對象擴展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確立了督學地位。國家實行督學制度。這為進一步建立督學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學隊伍逐步走向專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范了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類,并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確定了嚴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證監督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六是強化了監督問責。督導報告應作為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就進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問:《條例》對督學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隊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監督隊伍,督學是既熟悉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學經驗的人員。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既“督政”又“督學”的任務決定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督學的身份、職責、職權、義務,突出了督學在督導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規中還是第一次。
一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h以上人民政府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這表明督導機構必須要設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督學聘任做法的法規認定。
二是明確督學資格條件?!稐l例》規定了督學應具備的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務能力、身體條件等在內的6個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并合格,才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為督學,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學工作要求。《條例》規定,督學在執行督導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虛構事實。
四是明確督學管理?!稐l例》使督學既獲得了法律地位和執行公務中的合法權利,也明確了督學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并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對督學濫用職權進行處罰。這對于改變督學設置無定編、督學職責不明確的狀況,規范督學行為,提高督學的權威,調動督學的積極性,增強督學隊伍的穩定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實施做了哪些主要規定?
答:教育督導實施是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確保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監督的公信力和效果。為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督導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督導程序。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事先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督導小組,并事先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在督導過程中,要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單位進行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三是建立督導責任區??h級教育督導的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導報告和公報制度。督導結束后,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后,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問: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從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進一步加強建設,把教育督導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進一步發揮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各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教育督導體系,使教育督導成為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學”、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落實。建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評價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發展和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準,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測,推動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運用監測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的、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規律、教育管理規律和教育評價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二,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升教育督導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根據《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的、獨立行使督導職權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足人員。建立督學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督學資格標準。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一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依據《條例》,制定和修訂本地教育督導法規。教育督導機構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規程等規章,健全教育督導的法規和工作規范,使各級教育督導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問責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強化限期整改環節,督導活動結束后,要求被督導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整改情況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確保每次督導都行之有效。要定期發布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并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將教育督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2022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導重大政策,審議教育督導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督導工作,并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導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開展教育督導所需工作條件。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智能化教育督導體系,完善督導信息管理應用平臺和數據庫建設,提高教育督導效率、質量和信息化、科學化水平。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研究以及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和組織學生及其家長、教師、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第二章督學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任命專職督學,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兼職督學。督學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受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的指派開展督導工作。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兼職督學的聘任應當履行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八條督學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教育職責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者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者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以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五)參加其他相關督導工作。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本級督學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并建立督學培訓檔案。督學應當按照規定學時和方式完成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授權對督學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報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督學參加培訓情況納入履職考核范圍。第十條符合職稱申報條件的督學參加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其從事教育督導的工作量及業績可以作為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會同本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兼職督學的勞務補助標準,并動態調整。第十二條督學在任期或者聘期內因故不能履職或者不適合繼續履職的,應當主動請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督學條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機關按照程序對其撤銷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第三章督導的實施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所涉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教育決策部署情況;
(二)制定和實施教育發展規劃情況;
(三)統籌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教育發展水平情況;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辦學標準執行情況;
(五)教師隊伍建設及教師待遇落實情況;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所涉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依法辦學情況;
(二)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
(三)課程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情況;
(四)師德師風建設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五)教育經費、教育資源、校園安全等學校管理情況;
(六)推進學校完善內部督導,提升學校治理能力情況。
教育局專職督學是什么官
相當于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一級。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
教育督導室一般同時掛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牌子,其崗位職責主要有一下三點:
1.對所在區域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鎮政府和其它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對區域內教育指導中心、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檢查驗收和指導。
3.負責評定縣一級小學(園)、中等學校。
擴展資料:
為加強教育督導,《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省、市縣各級政府紛紛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縣經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
主要職責:(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參考資料:教育部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江西省教育督導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轄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教育督導分為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第四條教育督導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堅持監督與指導并重,為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實施教育督導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所需人員與工作條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由省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審計等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領導擔任,負責全省教育督導實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辦教育督導具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實施工作。第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編制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規劃和評估標準,并予以公布;
(二)制定教育督導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發布教育督導報告;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教育政策進行跟蹤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五)對督學進行培訓、考核,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教育督導科學理論研究活動;
(六)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八條教育督導實行分級督導、分工負責。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總體規劃,重點督導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省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安全衛生工作,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本市教育督導工作規劃,重點督導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設區的市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和安全衛生工作,指導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編制本縣(市、區)教育督導工作規劃,重點督導縣(市、區)管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安全衛生工作。第九條教育督導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督學制度。
督學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導機構聘任,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從事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
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任免,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或者解聘。
督學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符合《條例》規定任職條件的人員經教育督導機構考核合格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導機構頒發督學證書。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為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提供咨詢服務。
教育督導機構組成督導小組實施教育督導時,應當吸收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第十一條教育督導機構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落實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情況;
(二)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情況;
(三)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和教育事業創新發展情況;
(四)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分配情況;
(五)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權益保障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第十二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針對各級各類教育不同特點,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實施分類督導。
學前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學前教育管理規范情況;
(三)幼兒教師隊伍管理情況;
(四)學前教育發展水平提升情況;
(五)幼兒教學、幼兒發展水平評價情況;
(六)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中小學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和推行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情況;
(三)教師隊伍管理情況;
(四)實施素質教育,強化德育、體育、美育教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等情況;
(五)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參加社會實踐情況;
(六)校園文化建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中等職業和中等專業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經費投入、辦學條件保障和辦學達標情況;
(三)“雙師”型教師隊伍培養情況;
(四)學校綜合性實訓基地建設、精品專業建設情況;
(五)學校教學與企業對接的產教融合情況;
(六)招生與就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高等教育督導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情況;
(二)德育與教育工作情況;
(三)師資隊伍建設情況;
(四)學科建設情況;
(五)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情況;
(六)畢業生創業就業情況;
(七)學校安全衛生管理情況。
南京市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障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教育督導,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制度。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辦學單位的教育工作,以及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育督導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市教育督導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教育督導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第五條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注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實行督導評估與指導改進教育工作相結合,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第六條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七條市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督導對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評估督導對象的教育工作、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并指導其工作;
(三)制定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教育督導評估方案,組織教育督導評估活動;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五)開展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科學研究,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
(六)對重大教育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并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組織對教育督導人員的崗位培訓;
(八)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區、縣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督導對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評估督導對象的教育工作、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并指導其工作;
(三)制定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
(四)完成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下達的督導任務;
(五)完成有關教育督導研究的任務;
(六)履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市和區、縣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導責任區制度。督學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經常性督導檢查。第十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建立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教育監測系統,以及素質教育工程質量監測系統。第三章督學第十一條督學是指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第十二條督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具有同等學力,有十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或者擔任過教育行政部門領導職務;
(四)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有較強的教育管理水平和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五)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實事求是、敢說真話;
(六)身體健康。第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
兼職督學和特約教育督導員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專職督學、兼職督學、特約教育督導員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任命(聘任)書,同時頒發督學證。督學持督學證進行督導。第十四條按照原職稱系列職務評聘的非公務員系列的督學,應當享受與其職務相應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從學校選調的,其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單位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平,并可按照規定參加原職稱系列職務評定。第十五條專職督學的任免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辦理。第四章督導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決定制定教育督導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七條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在督導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聽取有關人員情況匯報;
(二)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根據需要召開會議,找有關人員談話,進行測試或者問卷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簿冊等;
(三)對被督導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提出獎勵、批評的建議;
(四)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立德樹人,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實施督導;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實施督導;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實施評估監測。第四條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合理配置督導人員,將教育督導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教育督導工作獨立有效開展。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承擔教育督導具體實施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實施教育督導。第七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上一年度的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制定年度督導計劃,并報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教育發展的難點問題、經常性督導中發現的普遍問題、評估監測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社會普遍反映的熱點問題等應當納入年度督導計劃。
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統籌安排督導事項。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學生、家長、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第二章督學的管理第九條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合理配備專職督學。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公開聘任,聘任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督學的任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理論素養和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四)熱愛教育督導工作,熟悉教育督導業務;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督導工作。第十二條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參加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監測,完成教育督導機構指派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第十四條教育督導機構制定督學管理辦法,對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學實施管理,建立督學動態更替和調整機制。第十五條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職級、表彰獎勵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第十六條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督學學習、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定期對督學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教育教學管理、督導實務等方面的培訓。
督學應當積極參加學習、培訓,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提高專業素養。第十七條實施督導的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近親屬的;
(二)是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的;
(三)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
督學存在前款回避情形或者被督導單位發現督學存在前款回避情形的,督學或者被督導單位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出回避申請,并由教育督導機構負責人決定。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實施督導的督學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決定督學的回避,并決定是否重新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山西省教育督導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教育督導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行為。教育督導的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育督導經費,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保證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第五條教育督導應當堅持依法督導、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并遵循督導、評估與指導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全省貫徹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情況實施督導;
(二)統籌規劃全省的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組織制定督導評估方案和標準;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實施督導;
(四)依據分工對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督導評估;
(五)參與教育先進單位的評審和表彰,對被督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六)對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建議;
(七)對教育督導的結果和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八)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
(九)培訓督學及相關人員,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情況實施督導;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實施督導;
(四)依據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管轄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督導評估;
(五)參與教育先進單位的評審和表彰,對被督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七)對教育督導的結果和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八)組織督學進修,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九)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職責和任務配備教育督導人員。教育督導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設督學,履行教育督導工作職責。督學分為專職督學、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學。
專職督學的任免按照有關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兼職督學和特約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國家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聘任。兼職和特約督學每屆任期3年,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經任命和聘任的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聘)書,并建立督學資格制度、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第十條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10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五)身體健康,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和合作精神。第十一條督學在教育督導機構的組織下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在進行教育督導時,應當出示教育督導證。教育督導證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制發。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督學應當加強自身學習,并接受政治理論、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導、教育評估等方面的培訓。
督學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回避。
廣東省普通教育督導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對普通教育工作的宏觀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省、市、縣(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督導室。各級督導室是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普通教育各類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指導的職能機構。第三條各級督導室的工作任務是:(一)對本地區的普通教育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二)監督、檢查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學校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情況。
(三)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評價、幫助和指導。
(四)對教育工作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反映和提出建議。
(五)完成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四條各級督導室的工作范圍:
負責本行政管轄區的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幼兒園、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成人文化技術學校、中等師范、進修學校,以及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督導工作。第五條督導室工作人員配備:省督導室為八至十人,市、縣(區)督導室為五至八人。
各級督導室所需人員編制由當地政府在現有人員編制內調劑解決。
各級督導室設主任督學一人,副主任督學一至二人,省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廳或處級,市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處或科級,縣(區)督導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學可為科或股級。督導室正副主任和督學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各級督導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兼職督學。第六條督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受過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學歷,熟悉教育業務,懂得教育規律,有較豐富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獨立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寫作水平。科級、處級、廳級督學應分別具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以上教齡或教育工作經歷。
(二)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有較高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作風正派,在當地教育界有較高的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第七條督學在督導工作時有以下職權:
(一)檢查、督導教育、教學業務,可參加有關教育方面的會議、活動和聽課。
(二)可視需要找督導對象了解情況和交換意見。
(三)調閱有關的文件、資料、簿冊和檔案。
(四)對有顯著成績或有重大失誤的教學、管理人員,可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獎懲(包括干部任免)建議。
(五)參與教育行政干部和學校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八條各級專、兼職督學執行公務時須持有督學工作證。督學工作證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和頒發。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支持督導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認真聽取和研究督導人員的評估意見,如實匯報情況。凡需改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限期內將所采取的措施和結果書面報告督導部門。第九條本暫行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