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存在欺詐情形應該如何維權
2010年4月12日,張某在某超市購買鐵觀音茶葉8盒,共計花費3840元。2011年,經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蕭山分局鑒定,上述茶葉屬假冒產品。同年3月15日,經杭州市蕭山區衛生局查證,上述茶葉的生產廠家的衛生許可證屬偽造。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調檔費100元、茶葉損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384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購買的茶葉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將
生產廠家標簽貼錯
。被告出售的是鐵觀音,而消費者需要購買的也是鐵觀音,就這一點來說被告不存在過錯,消費者沒有受到任何現實的或潛在的利益損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產品標識為消費者認識和判斷商品特征、價值、適當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據,是消費者選擇和判斷是否進行產品消費的重要信息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銷售者應確保產品標識內容的真實性.該內容為對消費者所負真實義務的最低標準。如因產品標識記載的
內容不真實而導致消費者受損
,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涉案茶葉沒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不適用十倍罰則。最終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了三倍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購買食品時,如果能證明該商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十倍罰則,其他商品則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三倍罰則主張。
來源:微信公眾號杭州主任律師黃麟
【關鍵詞】廣東律參律師事務所-章法律師團隊|廠家標簽貼錯
欺詐合同違約如何向法院起訴騙子
欺詐合同違約如何向法院起訴騙子
某婚戀網提供虛假會員信息,我被虛假會員騙取11000多塊,合同約定會見10個人的,只會見了5個人,現在我想要解除合同,并追回那11000多塊怎么到法院起訴?
第一,您需要舉證證明他們的承諾與合同內容不符,格式合同并非一概無效。
第二,您需要有證據證明存在欺詐的情形。
第三,您需要有證據證明,會員信息是虛假的。如果,您不清楚自己手中的證據是否有效的,您可以到律師事務,讓專業律師審核一下您手里的證據。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合同欺詐與詐騙的區別是什么呢?
合同欺詐與詐騙區別
民法上的欺詐與刑法上的詐騙罪常常發生規范競合,也就是說凡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為都同時構成了民事上的欺詐,但構成民事欺詐卻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為許多民事欺詐只是故意陳述虛偽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并從事民事行為,而并沒有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為,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都實施了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都是行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會對受欺詐方造成損失;在法律后果上,所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歸于消滅。但兩者也有區別,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故意的內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于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于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把訂立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錢財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并不是以騙取、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例如,一方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法與對方簽訂合同,將質量次的同種產品充當質量高的產品出售給對方,或者將某種型號的產品充當另一種型號的產品交付給對方等,這種行為是一般合同欺詐行為,而不屬于合同詐騙,因為一方當事人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貨物。再如,行為人自己有實際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為了取得對方信任,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信譽好的他人名義與對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行為人這種欺詐只是為了達到簽訂合同、出售自己的貨物以換取對方的貨款的目的,而不是為了騙取對方的貨款,因此,不宜定為合同詐騙。因此,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后果不同。
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詐并不以此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于刑事犯罪。法律,永遠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師如有需要幫助,您可以來電咨詢詳細為您解答。律師13661247699同微信
加盟欺詐怎么投訴,應該向哪里投訴案例分析:加盟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
加盟欺詐行為,也就是加盟合同糾紛,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
”監督管理,各省市主管部門是當地的
商務廳或商務委員會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2018年6月29日,原告梁某某與被告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書(單店)》一份,約定:服務項目的名稱為“**茶”,原告自愿選擇被告為原告餐飲項目提供單店運營指導,服務范圍僅限于某某縣。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原告交納了運營指導服務費68800元。
簽約之后,原告發現被告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披露相關經營信息,存在虛假承諾,
系合同欺詐行為
,且后續提供的運營指導服務與其承諾不符,雖授權原告使用“**茶”的品牌及標識,但被告本身并未取得“**茶”的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服務合同書(單店)》;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費用68800元。
涉案合同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關于合同是否應予撤銷。
原告主張被告未披露重要信息、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如合同簽訂時商標未注冊、標識存在變更、品牌來源地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與其營業內容不符、不具有兩家經營1年以上的直營店等,因此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書(單店)》。
本院認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所稱之“欺詐的手段”應系加害方主動且惡意實施的行為。
原告主張被告未披露的信息,被告的商標申請和注冊信息均通過商標局網站公示,原告可自行查詢得知,涉案的特許經營合同包含商標、管理運營模式、技術配方等綜合性經營資源,在合同訂立時商標尚在申請中亦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關于涉案項目的宣傳,從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可知,被告如實陳述了項目的名稱、投資金額、項目的內容、被告的公司地址,也介紹了項目的淵源,源自泰國,是泰式奶茶的技術,關于品牌發源地記載為江蘇,被告陳述稱系其研發總監在泰國工作多年,回國后引進泰式奶茶技術在江蘇開了店。
本院認為,被告的陳述亦符合情理,在項目宣傳中不存在原告所稱虛假信息,且被告注冊商標為文字“**茶”,其他圖形的變化對項目的經營不產生影響。被告的企業注冊信息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范圍公開可查詢且原告亦無證據表明被告就此存在欺詐。
關于被告是否具有兩家經營1年以上的直營店,是管理規范的要求,對于合同效力并不產生實質影響,且被告陳述其在某某城開有兩家直營店,原告亦未提供反證。
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未如實披露重大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等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欺詐撤銷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加盟被騙怎么辦?向法院起訴,認定加盟合同欺詐,12萬加盟費退還8萬
2、原告認為加盟被騙18萬,打官司結果“一分沒退”,法院認為不構成欺詐
3、沒有加盟資質招商違法嗎?法院認為:本案不構成欺詐,6萬元加盟費血本無歸
4、加盟欺詐可以起訴要求撤銷加盟合同嗎?這7萬加盟費可以退嗎?本案依據不足被駁回
5、假冒注冊商標招商加盟,被法院認定欺詐撤銷加盟合同,返還加盟費貨款賠償租金裝修費
6、沒有兩店一年沒有特許經營備案,加盟店起訴總部欺詐,要求撤銷加盟合同,被法院駁回
7、加盟店生意不好可以退回加盟費嗎?本案:認為加盟公司誤導欺詐,雞排加盟店起訴撤銷合同敗訴
8、沒有加盟資質收加盟費算詐騙嗎?案例:法院認定不算欺詐合同有效,30萬加盟費只退6萬
9、奶茶加盟公司宣傳“平均毛利率”并非“收益承諾”,被告不構成欺詐,加盟店打官司敗訴
10、虛假宣傳加盟案例:前期招商加盟廣告不符合欺詐要件,不能撤銷加盟合同
11、虛假宣傳誘導加盟騙取加盟費,可以退加盟費嗎?法院:宣傳有夸大描述,確有不妥,但不構成欺詐
12、加盟公司欺詐加盟商怎么辦,怎么樣告加盟公司欺詐?案例:因錄音證據未被采信,撤銷合同不能成立
13、加盟商認為公司宣傳由楊冪代言是欺詐行為,要求返還加盟費,判決:公司已獲得授權,原告敗訴
14、加盟欺詐怎么投訴,應該向哪里投訴?案例分析:加盟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
15、加盟公司欺詐加盟商怎么辦?本案起訴撤銷加盟協議,因未證明公司存在欺詐故意和行為而敗訴
16、撤銷加盟協議的條件是什么?本案因不構成欺詐,不能撤銷加盟合同而敗訴
17、加盟合同可以撤銷嗎?哪些情形可以撤銷加盟合同?案例解析不能撤銷的原因
18、哪些情形可以撤銷加盟合同退加盟費?本案加盟店因沒有證據能證明公司欺詐而敗訴
19、撤銷加盟協議的條件?從具體加盟合同撤銷案例分析加盟協議撤銷的條件
20、加盟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嗎?案例:加盟店起訴時已超過一年時間敗訴
“51退加盟費網”節選自: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19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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