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當事人想要勝訴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的。那么,原告如果因為各種原因,拿不到證據,應當怎么辦?
一、原告自己拿不到證據怎么辦
需要提請法院進行證據搜集,因為原告拿不到證據很有可能敗訴。法院調取證據分為兩種情況:
(一)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二)依申請調查取證的情況: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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