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制性拆卸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是必須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的,要不然便是會致使其的強制性拆卸的行為表現是違規的,是必須開展補償的。那麼接下來就跟華榮律師事務所我一起來看一下強制性拆卸法律規定是什么樣的及其有關情況的回答是什么樣的吧!
一、強制性拆卸法律規定是什么樣的
?。ㄒ唬娦胁疬w的法律規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此條限制:“被拆遷方或是房子承租方在裁定限制的搬家期限內未搬家的,由住房所在城市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相關部門強行拆遷,或是由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方法單位依規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強行拆遷。
(二)簽署《房屋拆遷協議》后,依照擔保法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合同履行開展動遷的,被告方應該執行其責任,因此拆遷補償協議也是做為強行拆遷的法律規定的。
二、申請執行單位
?。ㄒ唬┍徽骼U人到法定時限內未申請辦理復議或是提到行政訴訟法,是否有確立的執行有關支配權的,被拆遷方或是房子承租方在裁定要求的拆遷期內未拆遷的,由人民政府責令相關部門執行強行拆遷,或是由房屋拆遷補償主管機構依規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強行拆遷。
(二)執行強行拆遷以前,拆遷方理應就被拆卸住宅的相關事宜,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
三、強行拆遷程序流程
?。ㄒ唬┰谡块T做出責令決策后,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方法機構應該提早15日通告被拆遷方,并仔細搞好宣傳策劃解讀工作中,盡可能鼓勵被拆遷方自主拆遷。
?。ǘ┍徊疬w方在公示規定的期內仍未全自動拆遷的,工作人員才可以宣布執行強制性拆遷。
(三)強行拆遷時,理應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居委會)、被動遷企業負責人到當場做為強行拆遷證實人,并由公正單位對被動遷房子以及房屋里物件開展證據保全。執行強行拆遷時,失信執行人理應在場,自然,假如其拒不上場,都不危害實行行政機關的實行。
?。ㄋ模娦胁疬w房子證據保全時,公證處應通告被拆遷方在場。與其拒不上場,公證人員應在詢問筆錄中記明。公證人員理應機構對全部物件逐一核查、核對、備案,歸類造冊。并紀錄以上主題活動的時間、地址,交兩位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的現場工作人員核查后,由公證人員和現場工作人員在統計上簽字。被拆遷方回絕簽字的,公證人員應在紀錄中記明。
?。ㄎ澹┪锛藢浒负螅瑧弥撂囟ㄗ∷?,交到失信執行人接受。不可以馬上給予被拆遷方的,拆遷方應將物件儲存在適宜的庫房中,與此同時,拆遷方應制做通知單,通告被告方在一定期內領到物件。貸款逾期不領的,拆遷方應申請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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