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拆遷前置程序違法。
2.拆遷程序違法。
3.拆遷過程中,政府各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4.強拆或者因拆遷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危險,報警公安機關不作為。
5.政府通過暴力、停水、停電等手段強制拆遷。
作為被拆遷人,案件本身的最終目的只是為了提高補償,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的目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結果,而是我們最終可以得到的補償。對我們來說,最終的補償是勝訴。
那么在拆遷訴訟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拆遷訴訟有時效約束。
即使拆遷方有損害權利的行為,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的,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拆遷方侵犯其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2.法院。房管局不能強制撤銷房產證。
(1)房產證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但當事人在拆遷訴訟中敗訴的,法院不能直接撤銷房產證。
(2)房管局只能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撤銷房屋產權證,不能因當事人不服征收決定或者有不合理要求而撤銷房產證,因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房管局侵犯公民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其權利。
3.當事人在訴訟期間不能強拆。
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拆遷事項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在爭議解決前不能強制拆遷。為避免拆遷方的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拆遷程序將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