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睿
由于法官不是每個案件的親身經歷者,他們不可能知道真正的真相是什么,因此只能通過證據來進行判斷。案件事實需要證據來證明。老百姓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訴訟活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事案件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旦證據不足,將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假如一審民審訴訟活動中,原告因為證據不足,法院判處駁回訴訟請求。一審結束后沒有上訴,原告發現了新證據或發生了新證據,是重新起訴還是申請再審?
觀點一:除非是離婚或者撫養等人身關系,有新情況產生的可以重新起訴。其他案件并不能重復起訴。法院受制于一事不再理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據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見,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不是重新起訴,而是申請再審的條件。
因此,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不能依據新證據再次起訴,只能申請再審。
觀點二:可以重新起訴。
有的法院在判決書中表述,如能提供新證據可另行起訴。屬于賦予當事人重新起訴的權利,當事人可以依據該判決書表述,重新起訴。
另外,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解釋,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是法院從程序上對案件的處理,沒有對實體權利處。這種情況下,原告毫無疑問是可以重新起訴的。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筆者認為,該解釋隱含,如果新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且有辦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可以另行起訴,不應該啟動再審糾錯程序。希望最高法院對“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具體含義作出官方解釋。
觀點三:掌握新證據后,盡量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是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法律依據,這里并未區分審級,也就是說無論的一審還是二審當事人均有權提出新的證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也有相同規定)
鑒于再審程序是非正常必然程序,啟動再審程序條件苛刻,當事人試圖再審程序維權通常比較困難。在掌握新證據時,盡量不要錯過上訴期,爭取在二審程序中維權。
(作者系陜西法力律師事務所陳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