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一般是指,在訴訟的過程中,因為出現了讓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進行的法定事由。因此,需要等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程序的制度。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已死亡,那么,另一方當事人需要等繼承人決定是否參加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還沒確定法定代理人;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還沒確定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因為不能拒絕的理由,一方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另一個還沒審結的案件的審理結果是本案審理得依據等情況,應該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以下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中止審理的案例情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甘肅省文縣人民法院審理席某、王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席某訴王某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與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且符合各項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席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免交。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胡某與江蘇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訴被告江蘇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訴訟期間,本案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中止審理。現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胡某訴被告江蘇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恢復審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審理孫某與宋某1、宋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宋某1、宋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申請追加東港市物資倉儲處為被告,該東港市物資倉儲處的投資人于2020年1月14日去世,尚未確定新的投資人,故本院依法中止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審理聶某、賈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聶某訴被告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處于服刑期間,經與監獄聯系得知,現因疫情對監獄實行封閉管理致使庭審無法進行,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陜西省藍田縣人民法院審理藍田面粉廠、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中止裁定書:
原告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田某面粉廠(以下至判決主文前分別簡稱至誠公司、藍田面粉廠)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田面粉廠追償權糾紛一案涉及的2020年6月16日原告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長城陜西分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與本院審理的(2021)陜0122民初1319號原告藍田縣五星奶牛場訴被告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被告中國長城陜西分公司確認協議無效糾紛案件所涉及的西安至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長城陜西分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系同一協議。本案須以本院(2021)陜0122民初1319號確認協議無效糾紛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目前(2021)陜0122民初1319號案件尚未審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由于本案須以本院(2021)陜0122民初1319號確認協議無效糾紛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本院(2021)陜0122民初1319號確認協議無效糾紛一案尚未審結,故本案應當中止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
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賀某與被告寶雞市陳倉區村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因被告寶雞市陳倉區村組組長郭某于2021年11月10日辭職,現該組未選出新的組長,致使訴訟無法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3.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