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聽過一個笑話,一個人欠別人錢,沒有辦法,只好把閨女給了別人作媳婦,不想閨女過門三天,就來找他爹要錢,讓把欠的錢還給他家。
這當然是一個笑話。然而,相似的一幕卻發生在當下。
近日,吉林長春,22歲女子郎某因索要12萬元彩禮,將親生母親張某告上法庭。張某稱,她因替女兒償還貸款等花銷,彩禮錢還剩大約3萬元。法院認為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并不必然是女方個人財產。郎某未證明其與母親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張某收到的彩禮大都用于女兒,法院因此駁回郎某的訴訟請求。
在我們拍案驚奇的同時,讓我們冷靜下來,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關系。
一、彩禮是給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女方家庭的共同財產?
彩禮是男方家庭與女方家庭就結婚而下的聘禮,是給女方家庭的,不是給女方個人的。如果女方將彩禮為女方辦理了嫁妝,就轉化為了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為女方操辦了婚事,也就花銷掉了,總之,彩禮是給女方家庭的,不是給女女方個人的。
男方如果給的服裝、首飾之類的,是贈與女方個人,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二、隨便說一下,如果離婚的情況下,男方何種情形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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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勇律師,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委員會主任。南開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刑事辯護高級研修班七、八、九期學員,扎實的文字功底和法學理論功底,多年豐富的律師執業經歷。專注并擅長刑事辯護,辦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為取保候審、不批捕、不起訴、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損失上億元。現是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級研修班特聘法律專家,北京理工大學財產保護與財富創造研究院特聘法律專家,中企資本聯盟半球律師團副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