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周女士表示,上個月她在一家購物平臺上購買了一條價值2580元的連衣裙,但時隔多日,快遞一直未送貨上門,也沒有收到取件通知。在查看物流信息后,才發現早已被快遞小哥放在驛站簽收。
周女士到驛站取件后,由于收貨心情受影響,于是想將連衣裙原樣退貨,但沒想到商家卻以超過了“7天無理由退貨期”為由拒絕。
這讓周女士想不通,明明自己剛剛才拿到快遞,怎么就“超期”了呢?難道不是應該以快遞拿到手的時間開始計算售后時間嗎?無奈之下,周女士向閔行區消保委投訴。
閔行區消保委接訴后,聯系雙方了解情況。根據周女士提供的信息,梳理了事情脈絡:10月6日,周女士下單購買連衣裙;10月10日,快遞公司開始配送;10月12日,顯示“已簽收”;10月22日,周女士前往驛站取貨同時向商家申請退貨退款。
隨后,閔行區消保委聯系商家核實情況。商家提出自己是根據貨物的簽收時間來看的,周女士的退貨申請已超過“7天無理由退貨”的時效,所以才拒絕了她的退貨申請。這一番說辭從表面來看確實也沒有什么問題,但經閔行區消保委進一步核實物流信息,10月12日的簽收人是“服務中心”而非周女士本人,從驛站處了解到,10月22日才是周女士簽收的正確時間。
基于以上情況,閔行區消保委根據《消法》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向經營者強調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起算時間,應該是以消費者本人收到商品起開始計算。同時建議商家在經營時應以顧客為中心,在顧客提出問題時也應進行換位思考,避免“一刀切”式的固化處理方式。最終,經營者接受了消保委的建議,并為消費者及時辦理了退貨退款。
消保委表示,本案中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爭議焦點在于“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起算時間。法律上規定以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而“驛站”并不能代表消費者本人,其“簽收”行為并非消費者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商家以驛站簽收時間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起算時間是不妥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物流公司也存在未及時通知消費者取件的問題,導致消費者客觀上未能及時收取快遞。
“雙十一”大促剛落下帷幕,此刻正是收快遞的旺季,面對類似問題,閔行區消保委建議:
一是商家應正確理解法條,明晰權責,以減少收貨期限引發的維權糾紛。
二是物流公司應完善服務,規范取件通知流程,多方渠道告知消費者取件信息,以免造成消費者久未收貨的困擾。
三是針對目前較為普遍的驛站、快遞柜代收貨的現象,建議網絡平臺、物流系統對于是否允許代收貨設置提前約定,后續應嚴格按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