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時間,《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付有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而觀念交付又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形式。
現實交付,就是讓與人將其對物的事實管領轉移給受讓人,比如將貨物給到買家手中、交付車鑰匙等。
簡易交付,是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指示交付,是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舉例:甲將汽車出租給了乙,租期未滿時,甲將車出賣給了丙。租期屆滿后,甲無需在乙返還汽車后再交付給丙,而可以直接將甲對乙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替汽車交付,這就是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是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舉例:甲出賣給乙一臺電腦,但是在交易時說明,甲繼續使用該電腦一個月,那么此時雖然甲還在使用電腦,但是所有權卻是乙的,這就是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