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車輛抵押和車輛質押!-知乎
前言
車貸可分為一手購車按揭貸款和二手車抵質押貸款,本文主要討論二手車抵質押貸款。在眾多的產品中,二手車抵質押貸款憑借其周期短、審批快、方便靈活的特點,備受金融機構、小貸公司、網貸平臺、典當行等信貸機構的青睞。在實踐中,二手車抵質押貸款主要有車輛質押和車輛抵押兩種業務類型。信貸機構在選擇業務模式時,到底是該選擇車輛抵押還是質押?這兩種方式到底哪種更安全?現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我們為客戶提供服務的經驗,對這兩種模式分別展開分析。
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繁榮,各種類型的借貸公司紛紛參與到市場交易過程中,小貸公司、民間借貸中介機構、P2P網貸成為銀行貸款以外的、繁榮借貸市場的主力軍。小貸公司、民間借貸中介機構、P2P網貸雖然各有特色,但就借貸產品而言,都是大同小異,在這里我們以線下業務為例展開分析。為方便表述,以下統稱“借貸機構”。
車輛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點在于是否轉移占有、是否需要辦理登記。由于車輛抵押和質押的不同特點使得車輛抵押與車輛質押適用于不同的場合,如銀行的一手購車汽車消費貸通常是采用車輛抵押的方式,客戶因新車購置經費緊張,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資金購買車輛,不影響對車輛的使用。如客戶籌集借款不是為了購買新車,只是以車輛作為擔保物籌得資金,在民間借貸的場合,借貸機構為了簡化手續快速變現,可能更傾向于采用車輛質押的方式。這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同時不同擔保方式的選擇對借貸機構來說風險各不相同。
一、什么是車輛質押?車輛質押有哪些風險?
(一)什么是車輛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將質押的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車輛質押,在業內通俗的說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將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
(二)成立和生效要件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通過上述規定,在質押關系中,質權合同自雙方簽訂時生效,但質權是從質押財產交付時設立。因此,在車輛質押業務中,對于借貸機構而言轉移車的占有是關鍵。
(三)車輛質押業務的特點
在民間借貸中,車輛質押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周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盡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合同,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授權委托書》范本見附件)
7.一旦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這種處置可能是一些正規渠道或非正規渠道)
(四)車輛質押的風險
對于借貸機構而言,車輛質押業務開展起來方便靈活,前期做的工作少,在某種程度上就意味著未來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就大了。車輛質押業務可能存在以下幾個風險:
1.質押車輛被再次設定抵押
由于車輛質押權的設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并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車輛所有人將已經設立質權的車輛再次抵押給他人的風險。如果出質人將車輛出質后,又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方,并且進行了登記,就會出現質押權和抵押權并存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押權與抵押權并存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先于質權。雖然質權與抵押權同屬于擔保物權,按照物權法的理念,設立在先的擔保物權應當優先受償,但現實中要打贏質權優先與抵押權的官司并費易事,但這不得不說是《擔保法》與《物權法》設立過程中的一種疏漏。
2.質押車輛被轉讓給第三方
由于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實踐中,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這種風險。
3.質押車輛被查封
在車輛質押關系中,對質押權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個比較大的風險是因出質人背負其他債務,而導致該車輛被查封。結果是質權人雖然占有了車輛,但在實現質權時會面臨一定的障礙。
4.盜搶車或黑車的風險
由于車輛質押業務不需在車管所辦理登記,所以很難確認車輛本身是否“干凈”,即使通過私人渠道能夠查到車輛的相關信息,如果查證的信息不屬實或者不完整,也可能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面臨的可能就不只是車輛無法變現債權無法實現的問題了,還有可能涉嫌協助銷贓等刑事犯罪。
5.車輛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的所有權人不一致的風險
《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車輛作為特殊動產,其特殊之處在于,一般動產以出資購買后實際支配使用為權利宣示,而車輛因上路行駛前須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行駛登記,導致行駛登記這樣一個被賦予公權力認可的行為被看作是車輛的權利宣示,但車輛還可能出現由他人出資購買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類不動產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登記為權屬公示,故多發權屬爭議。根據物權法以及上述各部門批復: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機動車物權的變動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公安部門的登記并不是所有權屬證明的依據,是行政管理登記。物權法同時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像現在有些地區實施車輛限購政策,沒有購車指標的人通常會借用或者租用他人的指標(車牌號)來買車,嚴格來說,實際出資人應當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然而,根據物權的公示效力,對外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是車輛所有權證書或者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
因此,對于出質人與車輛登記部門登記一致的情況,作為質權人可以根據登記部門的登記情況來確定所有權人,但同時應當盡到注意審查義務。對于出質人與登記部門登記不一致的情況,應當要求出質人提供購車發票等取得所有權的依據,并可以要求出質人辦理完登記手續后,再簽訂質押合同。
如果要確保車輛質押關系中質押人的權利,在設立質押權時,可以在車輛交付時到相應的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質押的備案登記,這是實務中能被法院認可的對抗第三人的方式,但是車輛管理所是否配合辦理此項業務,還需要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二、什么是車輛抵押?車輛抵押有哪些風險?
(一)什么是車輛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將抵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通俗來講車輛抵押就是不轉移車的占有(活押),僅需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到車輛登記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即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車輛抵押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車輛抵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抵押合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范圍。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規定主要來自于《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及一百八十八條。使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的,需要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如果要設立車輛抵押,除了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去相應部門的車輛管理所進行登記是必要條件。登記的過程既是保障抵押權效力的過程,也是驗明該車是否存在重復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物權法之所以規定了車輛抵押需要以登記作為要件,這也是基于抵押權并不轉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記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抵押人進行權利限制。
(三)開展車輛抵押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障礙
1.無法控制車輛
車輛抵押最大的風險來源于抵押權人不能控制車輛這一事實,抵押人有可能將車輛通過非正規渠道處置掉,這樣對于抵押權人很有可能到最后落得“車錢兩空”。
2.車輛抵押登記部門設置障礙
據我們了解,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的車輛登記部門是不給自然人或小貸公司等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的,如果自然人作為出借人時,辦理抵押登記可能存在障礙。這也使得很多借貸機構無法開展這項業務。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狀況,就是自然人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而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時將車輛抵押登記在該自然人授權的公司名下。我們有一個客戶就是這么做的,而且這種模式也得到了北京市某區法院的支持。這個案子在訴訟過程中,被授權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明文件,證明自己雖然是登記的抵押權人,但只是名義上的抵押權人,債權人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法院采信了這份證據。當然這只是個案,如果客戶在開展業務之前咨詢我們,我們是不建議采取這種方式來做的,因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講,這樣做是有瑕疵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抵押權人必須是債權人本人。然而,說實話,實踐中行政部門登記辦法的限制,導致借貸機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嚴格做到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統一)來操作,業務就沒辦法開展了,這種行政部門不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便利的現狀迫使大家不得不變換思維操作,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為客戶提供的法律意見是站在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的基礎上來做的,為了避免訴訟風險,建議盡量把前期手續做的更完善。
四、我們的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車輛抵押和質押業務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障礙,單獨采取任何一種方式都不是萬無一失的。實踐中,為了規避車輛抵押或質押的風險,民間借貸機構通常會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質押車輛(自有車庫、專人看管)和質押證件(汽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購置稅單、保險單、備用鑰匙)并舉;
2.質押車輛(自有車庫、專人看管)和質押證件(汽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購置稅單、保險單、備用鑰匙),并要求出質人簽署授權處置車輛的授權委托書或車輛買賣合同;
3.車管所辦理抵押手續、安裝GPS定位儀,防止人車失聯的風險;
當然,如果可以與借款人談妥的話,最安全的方式莫過于既辦理抵押登記,同時又控制車輛及車輛相關的全部證件(汽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購置稅單、保險單、備用鑰匙)。
我們認為,車貸風控的原則,首要是控人,其次才是控車。無論是車輛抵押也好質押也罷,歸根結底是擔保措施,是第二還款來源。如果能夠很好的掌控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第一還款來源,保證主合同的按時履行,那是最好的了。就不必擔心車輛質押或抵押的風險了。
控人,要做好對借款人的貸前調查和資質審核,最大程度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風險、違約風險,重點防范發生借款人跑路和失聯的風險。
控車,主要是對車輛的權屬情況、抵質押情況、是否被查封的情況、車輛自身的硬件狀況(如:車輛牌照、車輛市場價格、購車年限、行駛里程、有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有無交通違章記錄、是否按揭車等都會影響車輛估值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單獨采取法律意義上的車輛質押或車輛抵押業務無法從根本上規避風險,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還需要采用相應的輔助措施,盡量降低風險。此外,民間一些借貸機構就車貸業務基本是以不通過法律手段,通過協議或提前授權等方式控制抵質押物并能自行變現為基本風控原則,一般不通過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會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比較耗費時間,漫長的訴訟進程中,車輛會貶值的很厲害,即便最終通過司法程序能處理車輛,一般也不足以覆蓋本息。
我們建議,選擇業務模式和開展業務之間需要預先評判相應的風險并事先做好應對措施,避免出現問題時弄得措手不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4號)機動車登記規定_2022年第9號國務院公報_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64 號
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登記
第一節 注冊登記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三節 轉讓登記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五節 注銷登記
第三章 機動車牌證
第一節 牌證發放
第二節 牌證補換領
第三節 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第四章 校車標牌核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登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除危險貨物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登記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登記。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書面或者電子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或者電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辦理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查詢機動車登記、檢驗等情況,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與有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對實現信息共享、網上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推進在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地設置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并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公示轄區內的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機動車登記業務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受理申請人網上提交的申請,驗證申請人身份,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
第七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機動車,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機動車的合法性負責。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登記業務監督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登記、牌證生產制作和發放等監督管理。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第二章 機動車登記
第一節 注冊登記
第十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第十一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于征收范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危險貨物運輸、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的,應當具備相關道路運輸許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為單位。
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實現與機動車制造廠新車出廠查驗信息聯網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時,免予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具備條件的摩托車銷售企業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購置車輛、投保保險、繳納稅款、注冊登記一站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于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于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屬于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屬于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轉入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機動車的號牌號碼需要互換,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兩輛機動車在同一轄區車輛管理所登記;
(二)兩輛機動車屬于同一號牌種類;
(三)兩輛機動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兩輛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申請前,應當將兩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兩車的號牌、行駛證,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同一機動車一年內可以互換變更一次機動車號牌號碼。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參數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內的機動車,不予辦理第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二)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出入口踏步件;
(三)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屬于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事項的,加裝的部件不得超出車輛寬度。
第二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于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屬于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三)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四)屬于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監督重新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五)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或者尾板加裝合格證明,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六)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收回并重新核發行駛證。
因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申請變更備案,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第三節 轉讓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讓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六條
申請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抵押登記。
在機動車質押備案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質押備案。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轉讓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和變更事項,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制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在轉入地交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
第二十八條
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機動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待出口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讓登記:(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內的機動車;
(四)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讓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并在辦理轉讓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第三十二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變更登記、機動車遷出遷入、共同所有人變更或者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作為質押物質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質押備案;質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質押備案。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金融機構等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解除抵押登記日期可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六條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質權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第五節 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一)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
(二)機動車未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報廢的;
(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機動車滅失的;
(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五)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屬于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屬于二手車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辦理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后二個月內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屬于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屬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對車輛不在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以及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屬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機動車報廢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三十九條
屬于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申請人因機動車滅失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書面承諾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導致機動車滅失,并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因二手車出口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出口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當核查機動車出境記錄,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四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機動車注銷:(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第四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四十二條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章 機動車牌證
第一節 牌證發放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隨機選取或者按照選號規則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機動車號牌選號系統發放號牌號碼,號牌號碼公開向社會發放。
第四十四條
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機動車遷出、共同所有人變更、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且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將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另一方姓名,婚姻關系存續期滿一年且經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可以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銷售的;
(四)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五)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以及機動車出口證明;
(六)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對智能網聯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經主管部門確認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應當與準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上簽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九條
對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定向入境地或者始發地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號牌管理信息系統制作、發放、收回、銷毀機動車號牌和臨時行駛車號牌。第二節 牌證補換領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號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發號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領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補領、換領機動車號牌的,原機動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損毀的登記證書、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登記證書、行駛證。
補領、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的,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容,換發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第三節 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五條
對免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或者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電子化,在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同時,發放檢驗合格標志電子憑證。檢驗合格標志電子憑證與紙質檢驗合格標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補領、換領的,可以持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或者行駛證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有效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換發。第四章 校車標牌核發
第五十八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第五十九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屬于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第六十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確認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對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六十一條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六十二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換發校車標牌。
第六十三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四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經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之日起,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內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十六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核,補發或者換發校車標牌。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業務監督管理中心,通過遠程監控、數據分析、日常檢查、檔案抽查、業務回訪等方式,對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監管系統每周對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整改發現的問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
車輛管理所存在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登記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的,辦公場所、設施設備、人員資質和信息系統等應當滿足業務辦理需求,并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直轄市、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的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和郵政、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單位,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可以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協助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應當規范設置名稱和外觀標識,公開業務范圍、辦理依據、辦理程序、收費標準等事項。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應當使用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協助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
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協助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可以提供辦理保險和車輛購置稅、機動車預查驗、信息預錄入等服務,便利機動車所有人一站式辦理。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設立條件、業務范圍、辦理要求、信息系統安全等規定,簽訂協議及責任書,通過業務抽查、網上巡查、實地檢查、業務回訪等方式加強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的監督管理。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存在違反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違反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等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委托其業務辦理,限期整改;有嚴重違規情形的,終止委托其業務辦理。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違反規定辦理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號牌制作發放監管制度,加強對機動車號牌制作單位和號牌質量的監督管理。機動車號牌制作單位存在違反規定制作和發放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其相關業務,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發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存在為未經檢驗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偽造或者篡改檢驗數據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行為的,停止認可其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依法進行處罰,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安民警、警務輔助人員中選拔足夠數量的機動車查驗員,從事查驗工作。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工作人員可以在車輛管理所監督下承擔機動車查驗工作。機動車查驗員應當嚴格遵守查驗工作紀律,不得減少查驗項目、降低查驗標準,不得參與、協助、縱容為違規機動車辦理登記。公安民警、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等相關企業、申請人的財物。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機動車查驗過程進行全程錄像,并實時監控查驗過程,沒有使用錄像設備的,不得進行查驗。機動車查驗中,查驗員應當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查驗過程。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機動車查驗音視頻檔案,存儲錄像設備和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像資料。
第七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一)機動車涉嫌走私、被盜搶騙、非法生產銷售、拼(組)裝、非法改裝的;
(二)涉嫌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
(四)涉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
(五)存在短期內頻繁補換領牌證、轉讓登記、轉出轉入等異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車輛管理所發現申請人通過互聯網辦理機動車登記及相關業務存在第一款規定嫌疑情形的,應當轉為現場辦理,當場審查申請材料,及時開展調查。
第七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開展調查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協助調查,詢問嫌疑情況,記錄調查內容,并可以采取檢驗鑒定、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對經調查發現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辦理。
對辦理機動車登記時發現機動車涉嫌走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及相關資料移交海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被盜搶騙機動車發還后,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務。機動車在被盜搶騙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辦理機動車登記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辦理機動車登記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掛車及大型客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讓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讓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未按照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八)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的。
第七十九條
除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八十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對發現申請人通過機動車虛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機動車登記業務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登記。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未收繳的,公告作廢,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參與實施第八十條、本條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對本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為被盜搶騙、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
(二)不按照規定查驗機動車和審查證明、憑證的;
(三)故意刁難,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四)違反本規定增加機動車登記條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憑證的;
(五)違反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采用其他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六)違反規定跨行政轄區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
(七)與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經濟利益的;
(八)超越職權進入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業務的;
(九)違反規定侵入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
(十)違反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機動車登記信息的;
(十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經營活動的;
(十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強令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第八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第八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并監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制作應當符合有關標準。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務,但共同所有人變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滅失注銷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或者由繼承人申請。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委托書。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機動車登記檔案電子化,機動車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車輛管理所對辦理機動車登記時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證明、憑證,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歸檔。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進口機動車以及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一)進口機動車:
1.經國家限定口岸海關進口的汽車;
2.經各口岸海關進口的其他機動車;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合法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
(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第八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以及住所是指:(一)機動車所有人包括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二)身份證明: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讓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無有效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出具的有關證明。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的,其身份證明是營業執照或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住所:
1.單位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個人的住所是戶籍登記地或者其身份證明記載的住址。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記載的住址。
屬于在戶籍地以外辦理除機動車注冊登記、轉讓登記、住所遷入、共同所有人變更以外業務的,機動車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
屬于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
第九十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一)機動車來歷證明: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監察機關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監察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讓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讓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5.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6.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8.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9.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騙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1.機動車整車廠生產的汽車、摩托車、掛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該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或者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底盤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底盤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3.使用國產或者進口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沒收并拍賣的未注冊登記的國產機動車,未能提供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替代。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二手車出口企業是指經商務主管部門認定具備二手車出口資質的企業。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最長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個月”,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下”、“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和2012年9月12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_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國發〔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導。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注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優化營商環境。
國務院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車輛質押登記需要哪些手續-法律知識|華律網
車輛質押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來源:
華律網整理
2022-11-28
7199
人看過車輛作為動產是可以進行
質押
登記的,只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具體的質押登記手續,所以擔心在質押登記的時候會遇到很多的麻煩。那么,車輛質押登記需要哪些手續?關于車輛質押登記的只是小編做了詳細的內容介紹。
車輛質押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1、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證明、憑證,由機動車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車輛管理的應當自受理后,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汽車抵押借款服務中,借款人最關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當屬放款的時間以及審批的金額。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屬于短期急需資金,對此行業領軍平臺宜車貸為需求用戶做到當天放款服務,同時借款金額可高達車輛評估價的150%,這個幾乎是任何產品都達不到的估值,所以說這種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額贏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評。
2、申請注銷抵押的,應當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證明、憑證,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
身份證
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后,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注銷抵押內容和注銷抵押的日期。
需提供的材料[詳見機動車管理告知單《(18)有關說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一并辦理申領業務);
(三)《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領取方式:車管所各分所、各區(縣)交警支(大)隊機動車管理窗口、公安門戶網站下載打印;填表時請仔細閱讀表格背面的填表說明),單位車輛被委托人簽字,個人車輛車主簽字。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代理人在《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上簽字。
未申領過《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一并辦理申領業務,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驗機動車,在受理完畢五個工作日后,機動車所有人到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再辦理其他業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
機動車行駛證
復印件;(四)提供一張機動車標準照片;
(五)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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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權利質押登記及注意事項
最高額質押登記與一般抵押登記有何不同
新三板股權質押登記部門是哪個
引用法條:
[1]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
[2]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
[3]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
特邀律師:
鄧鑫,四川燁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成都市優秀律師。自11年從事法律行業以來成功辦理過數百件訴訟及非訴案件,對合同、離婚與交通事故案件最為擅長,并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鄧律師在上述領域積累了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對合同案件的違約責任、欠款追償、抵押擔保,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傷殘死亡賠償、保險公司拒賠、醉酒駕車(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等情形的處理更是輕車熟路得心應手,相比其他律師具有更加明顯的專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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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資產辦理抵(質)押登記的部門和流程梳理-知乎
一、不動產抵押
(一)無地上定著物的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登記部門:
國土資源管理局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2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章辦理流程:
1、土地登記申請人向所在轄區國土分局申請土地登記;
2、各區國土分局受理登記,完成初審意見;
3、市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網上審核;
4、各區國土分局完成注冊登記,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所需材料: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機構許可證(復印件)、法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原件);
3、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單)(原件);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可只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
4、抵押雙方對被抵押土地的綜合情況確認證明(原件),內容應當包括①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的土地抵押登記行為按照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準權的部門同意;②土地證號、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土地規劃條件、地上物的權屬情況;③申請土地抵押的面積、市場確認價值及土地抵押擔保價值;④雙方應保證抵押權實現時按照國家規定補交所獲土地收益;
5、《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合法的權屬證明(原件);7、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法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3、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稅費發票等);
4、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單)(原件);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可只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
5、抵押雙方對被抵押土地的綜合情況確認證明(原件),內容應當包括①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的土地抵押登記行為按照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準權的部門同意;②土地證號、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土地規劃條件、地上物的權屬情況;③申請土地抵押的面積、市場確認價值及土地抵押擔保價值;
6、《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7、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合法權屬證明(原件);
8、建設部門出具的商品房未預售證明(原件)。
注:1、申請書可到各分局領取或登錄市國土局網站下載;2、提供復印件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交原件進行核對、掃描。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有鄉(鎮)村企業廠房建筑物與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登記部門:
國土資源管理局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2條辦理流程: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審核、登記;7、核發抵押證明書。所需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廠房
登記部門:
房地產管理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2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2條辦理流程:
1、提交材料;2、房屋交易大廳受理材料;3、十個工作日左右領證。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注:1、已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或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不再提交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2、央產房抵押的,還應當提交《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變更情況通知單》原件。3、該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應先申請注銷在建工程抵押,或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轉房屋抵押登記,再辦理上述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4、共有的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還應當明確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額。夫妻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5、用于申請房屋登記的境外司法文書應當經有管轄權的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和執行。
二、動產抵押、質押
(一)企業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等
登記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2條《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所需材料: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3、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4、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5、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非農用機動車
登記部門:
車輛管理所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辦法》第33-40條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登記流程:
1、申請人向車輛注冊地車管所提出申請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登記審核崗審查相關的手續、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
3、審核計算機登記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4、一般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所需材料:
抵押人申請抵押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證明、憑證,由機動車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民用航空器
登記部門:
民用航空管理局法律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16條《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第7條辦理流程及材料:
辦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1、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2、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
3、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4、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
就兩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設定一項抵押權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設定兩項以上抵押權時,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項抵押權分別辦理抵押權登記。
(四)船舶
登記部門:
海事局(小型船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漁業船舶)法律依據:
《海商法》第12條《船舶登記條例》第6條、第20-24條《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流程及材料:
對20噸以上(20噸以下的參照辦理)的船舶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
1、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
該船舶設定有其他抵押權的,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時,還應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文件。
(五)非企業所有機械設備、牲畜等生產資料;農村私有房產;家具、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制品等生活資料
登記部門:
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法律依據: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3條辦理流程及材料:
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3、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提交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提交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4、抵押物清單;
5、與抵押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六)果園、樹林
登記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2條辦理流程:
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
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
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
4、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所需材料:
1、《林權證》;
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
3、《林權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
(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權利質押
(一)股票質押
登記部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2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登記業務運作指引》辦理流程:
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業務,應遵循下列程序:
1、證券公司辦理股票質押業務,需提前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為綜合類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書面提交證券帳戶代碼、券商席位代碼及銀行特別席位代碼。
2、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股票質押貸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各自席位通過交易席位報盤。報盤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股東代碼、質押股數、券商席位代碼、銀行特別席位代碼、質押委托業務類別等
。
3、報盤當日交易結束后,本公司將確認結果傳給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
4、本公司將確認質押的股票從證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轉至銀行的特別席位。
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2、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3、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凈資本計算表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含附注);
4、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5、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后,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二)股權質押
登記部門:
注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75條《物權法》第223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辦理流程:
1、超過半數股東同意出質決議。2、簽訂股權質押合同。3、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所需材料:
1、出質人和質權人簽署的《股權出質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和質權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登記事項相關證明。
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1)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權證明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2)質權合同。
(3)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股權出質撤銷登記。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三)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商標使用權
登記部門:
知識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79條《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辦理流程:
1、專利權質押登記:當事人可直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流程管理部業務發文管理處辦理,或通過郵寄的方式辦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大廳107房間。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業務發文管理處,郵編:100088。當事人應在信封上注明“質押登記”字樣。
2、著作權質押登記: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著作權登記機關辦理。
3、商標使用權: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的出質人與質權人。
所需材料:
1、專利權:
(1)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標準表格),申請表的內容應當打印(簽章除外);
(2)專利權質押合同原件
(3)出質人和質權人身份證明;
(4)由出質人、質權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簽章的委托書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一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2、著作權:
(1)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2)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
(3)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4)作品權利證明;
(5)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6)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
(8)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商標使用權:
(1)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式附后);
(2)出質人及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3)質押合同副本(外文本應當附中文譯本1份,以中文譯本為準);
(4)質押商標《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共同)的委托書;
(6)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四)出口退稅款質押
登記部門:
國稅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75條《物權法》第2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辦理流程及材料:
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融資時,除按照貿易融資授信發起的有關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資料
根據借款人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借款人出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聲明,同意將出口退稅專用賬戶托管給本行并承諾以該賬戶中的退稅款為融資提供質押擔保。
2、貿易背景真實性資料(復印件)
可以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等。
來源于國稅局、經貿主管部門的可證明退稅的相關材料。
(五)公路、橋梁、隧道、渡口收費權質押
登記部門:
交通主管部門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75條《擔保法》第97條《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辦理流程及材料:
1、貸款證(交由貸款人審核);
2、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所建項目的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以及項目資金計劃安排等;
3、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項目財產保險單;
6、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六)應收賬款質押
登記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223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辦理流程及材料:
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1、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2、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注冊碼等。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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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質押要登記嗎_民法典-法律快車
車質押要登記嗎
法律快車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21-09-14
08: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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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汽車作為很多家庭的代步工具,已經成為了很多人的選擇,在需要資金周轉的時候,汽車是可以用于質押的,質押要注意簽訂車輛質押登記合同。那么,
車質押要登記嗎
?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可以有所幫助。一、車質押要登記嗎
不需要登記。機動車進行質押的,屬于動產質押。動產質押只要在簽訂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記。因此,只要寫了質押合同,交付機動車,不必登記。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機動車輛質押成立條件有哪些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三、汽車抵押和汽車質押有什么區別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
車質押要登記嗎
”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汽車屬于動產,動產的質押可以不用登記,但是需要簽訂質押合同,對質押人及對方也是一種保障。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汽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找法網
汽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更新時間:2022-09-2312:35
找法網官方整理
導讀:
汽車質押是不需要登記的,法律規定,質押權利的設立只需要由出質人交付給質權人,需要注意的是,汽車的質押雖然不需要進行登記,但是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并將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質押財產情況等內容進行約定。
一、
汽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汽車質押不需要登記。《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
車輛質押怎么辦理
車輛質押的辦理首先需要進行驗車和車輛價值的評估,接著需要與相應的金融機構簽訂質押合同,并將車輛交付到該金融機構。找法網提醒,動產質押自動產交付時設立質權,根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典當行辦理車輛質押業務,需要與車輛所有人一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三、
車輛質押業務的特點
在民間借貸中,車輛質押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周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盡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
買賣合同
,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托書
,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7.一旦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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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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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未辦理登記不影響抵押權設立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2月3日,被告李某以做生意缺資金為由向原告溫某借款10萬元。收到10萬元后,李某出具借條給溫某,并簽下書面同意書,寫明用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奧迪牌小型轎車作抵押,并復印車輛行駛證給溫某,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后,溫某就無法再聯系上李某。借款至今未付分文,溫某無奈之下將李某訴至法庭。
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自愿達成用車輛擔保抵押借款,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對抵押物權是否設立存在分歧。有人認為,原告、被告用車輛進行抵押借款的合意雖已達成,但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缺少必要的公示環節,抵押權自始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被告已就抵押事宜達成了合意,抵押車輛并非不動產,登記并非設立抵押物權的必要條件,故抵押車輛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抵押權的性質是將債權物權化。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的物權化,是指原本僅具有相對權效力的債權因符合某種法定條件時具有了類似物權一樣的絕對權效力,該權利的享有者可以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權利。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已經就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擔保債務等相關事宜達成合意,并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協議。基于主借款合同已經成立有效,抵押擔保合意也已達成,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依法設立,即在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抵押權存在的情況下,仍與債務人在該抵押物上設定權利負擔的行為及其產生的效果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此外,現代各國民法上的物權變動,一般以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對于動產物權的公示效力主要采用公示對抗要件主義。公示對抗要件主義,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僅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非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發生的要件,當事人一旦形成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進行公示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作為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一種,其對抗效力是指物權變動僅由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意思而完成,無需具備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經過登記的物權變動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權利與登記權利人的權益發生沖突時,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優先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抵押車輛屬于動產。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第188條規定,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原告、被告雙方書面達成的抵押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是否辦理登記并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本案中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只有典當行才能做汽車質押登記嗎(汽車質押典當的法律分析與注意事項)
只有典當行才能做汽車質押登記嗎?
金振朝、李佳坤
一、基本案情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只有典當行才能做汽車質押登記嗎?以下內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只有典當行才能做汽車質押登記嗎
金振朝、李佳坤
一、基本案情
案號:(2021)浙民再343號
2019年10月10日,A典當公司與錢某簽訂的《車輛典當質押合同》和當票。該《車輛典當質押合同》約定:1.錢某將其所有的車輛質押出當,A典當公司提供當金10萬元;2.典當期限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月綜合費率為3.6%,利息在贖當時結清等。同時還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填制《當票》,依法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并轉移至A典當公司占有時生效。
同日,A典當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錢某支付了10萬元,錢某向A典當公司交付了作為當物的車輛。后A典當公司以錢某絕當后未返還當金、支付違約金為由,訴至法院。
此外,庭審中查明,A典當公司于合同期滿收取錢某綜合費用3600元。并提交了一份續當憑證,但當戶簽章處并無錢某簽字確認
一審法院因錢某未認可且也未在續當憑證上簽字,未采納3600元系支付續當的綜合費用的意見,視為返還的當金。雖然A典當公司要求錢某返還當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但一審法院核定未返還的當金數額為96400元。
且,一審法院認為,鑒于該案A典當公司雖然占有車輛,但并未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車輛典當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故合同中關于違約金及實現債權費用承擔的約定亦未生效。同時,因A典當公司與錢某之間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質押權也未設立。故A典當公司要求錢某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及對錢某名下的汽車拍賣或者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亦未支持。
此后,A典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二審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駁回了A典當公司的上訴請求。
最后,A典當公司提請再審,經審理,再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及二審判決,并支持了A典當公司對錢某名下的汽車拍賣或者折價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再審裁判要點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再審爭議焦點為:一、《車輛典當質押合同》是否生效;二、A典當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錢某承擔違約責任及行使質權。
爭議焦點一,案涉《車輛典當質押合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填制《當票》,依法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并轉移至A典當公司占有時生效。”雖然雙方當事人最終未辦理車輛質押登記,但A典當公司已經按約發放當金,錢某持有當票,并將車輛轉移給A典當公司占有。
根據上述約定,合同仍然有效,錢某仍應承擔相應的償債責任。
同時參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案雙方之間已經成立典當法律關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錢某已獲合同利益,即使雙方未辦理車輛質押登記手續,亦不影響《車輛典當質押合同》依法生效。
爭議焦點二,案涉《車輛典當質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典當期限屆滿后,錢某既不贖當也不續當,在絕當后,亦不配合辦理質押車輛處置手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A典當公司主張錢某返還當金及相應利息,并就處置案涉車輛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應予支持。
另,A典當公司自愿將違約金、逾期利息與綜合費用合在一起按月利率2%計算,作為錢某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低于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再審法院予以確認。
因此,錢某應自2019年11月11日起返還A典當公司當金10萬元,并按每月2%支付以當金1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計算的利息。
錢某于典當期滿交付的3600元,應自錢某應付款項中予以抵扣,扣除該3600元款項后,利息起算時間應延至2020年1月4日。
綜上,A典當公司的再審請求合理部分成立,再審法院予以支持。再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和二審判決;判令錢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A典當公司當金10萬元,并支付以1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4日起按每月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判令A典當公司對上述款項有權以拍賣錢某所有的汽車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法律分析
(一)動產質押和汽車質押的區別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但汽車區別于一般動產,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汽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雖然汽車質權因交付而設立,但仍需辦理汽車質押備案用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機動車作為質押物質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質押備案
;質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質押備案。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共同申請,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二)汽車抵押貸款和
汽車質押典當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屬于可抵押財產的范圍,以及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汽車作為交通運輸工具又作為動產,可以設立在其之上設立抵押權。
雖然,汽車抵押與汽車質押都不以公示登記作為設立擔保物權的必要條件,但在金融市場中,二者仍具有較大區別,汽車抵押一般用于汽車金融相關的貸款業務,汽車質押則較多用于典當、民間借貸等情形。
依據上述法規,汽車抵押貸款與汽車質押典當,主要區別如下:
1、設立條件不同。汽車抵押以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而質押則自交付時設立。
2、占有人不同。汽車抵押無須轉移占有,而質押則必須由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方占有。
3、使用物的方式不同。抵押人因無須交付汽車,使用汽車無較多限制,而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如造成出質人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汽車質押典當的注意事項
典當公司在地方金融行業中相對特殊,受《民法典》和《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制,汽車質押典當作為典當公司的常規業務除了應依法合規經營之外,還應采取措施,防控風險。為此,筆者建議如下:
首先,典當公司應根據《民法典》等規定完善典當借款合同、汽車質押合同、當票的簽署應確保合法合規,如合同文本簽署存在瑕疵,存在致使典當合同效力瑕疵的風險。
其次,典當公司應規范息費收取,區分典當利息及綜合費用的收取,且上限不應超過相關法律規定。此外,質押汽車保管費用的支付方式應于合同明確約定,避免因息費混同致使糾紛。
第三,汽車作為特殊動產,典當公司應和出質人共同查驗,記錄車況及瑕疵部分,查驗結果需由出質人確認簽字,避免贖當時產生糾紛。
第四,典當公司應審查購車發票、保險情況與相關證照,重要材料原件可隨車一同出質。
第五,當戶應向典當公司或典當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交付質押車輛,典當公司如未占有質押汽車,僅收取汽車合格證,即便簽署典當合同和質押合同,也不成立典當法律關系,質權亦未生效。
第六,典當公司應妥善保管質押汽車,避免質押期間汽車出現損壞的情形。
第七,典當公司接受汽車質押典當的,除了應簽訂質押典當合同,還應在登記地車輛管理所辦理汽車質押備案,用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避免車輛被抵押、查封等其他風險,影響質權效力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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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質押需要登記嗎-找法網
機動車質押需要登記嗎
更新時間:2021-05-0717: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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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汽車是我們日常熟悉的交通工具,現實中如果需要向他人呢借錢或向銀行借錢的,可以以汽車提供擔保。質押是擔保的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機動車質押需要登記嗎?以下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一、機動車質押需要登記嗎
不需要登記。機動車進行質押的,屬于動產質押。動產質押只要在簽訂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記。因此,只要寫了
質押合同
,交付機動車,不必登記。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辦理登記。《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
機動車輛
質押
成立條件
有哪些
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三、
汽車抵押和汽車質押有什么區別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
抵押權
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
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機動車是特殊動產,機動車質押不需要登記。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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