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作為一種經營過程中以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為抵押物的特殊形式的抵押,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可能與其他擔保權利人的權利產生沖突。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和你說一說“十日內登記,可優先于動產浮動抵押的權利人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時,根據新擔保合同在動產交付后十日內辦理登記,可優先于動產浮動抵押的權利人有以下3種:
1、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為擔保價款債權,訂立擔保合同設定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都是出賣人正常的商業操作。
2、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
----為新動產的購入提供融資的人,在購買的新動產上設立抵押權,這是提供融資者的專屬擔保。
3、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
-----在融資租賃方式下,出租人對出租物的所有權并未轉移。
《國杰律師說》認為,雖然在以上三種情況中,擔保權利人的權利優先于浮動動產抵押,但動產交付后十日內登記應該是一個更為重要的節點。過了十天的登記期限,新的動產也就進入浮動抵押范圍了。法律并不保護沉睡的權利,及時登記是以上三種權利人保護自己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