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盤州市法院石橋人民法庭庭前成功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在盤州市石橋鎮某村活動室開會,被告陳某某將原告打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鑒定原告張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公安機關給予被告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因多次調解未果,原告向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1萬元。
立案后,承辦法官通過聯系盤州市石橋鎮該村村支書了解到,原被告都是盤州市石橋鎮該村活動室的工作人員,本案的發生是因為開會時原被告雙方意見不同,情緒激動所導致的,被告拒不賠償是認為已經被行政處罰,不需要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承辦法官與原被告取得聯系,希望對本案再次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到法庭后,承辦法官從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間的區別以及聯系說起,耐心的向被告解釋,如果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處罰后還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通過承辦的調解,被告表示愿意賠償原告張某某的損失,原告也主動表示對于本案的發生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工作中的意見和分歧應當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是用暴力解決,使用暴力不僅沒有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反而加深了與被告之間的誤會與隔閡,被告陳某某只需賠償實際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即可,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最終,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陳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3100元,并當場履行,原告撤訴,雙方握手言和。
(文蔣傳林/圖張天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