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聯系不上時,法院如何將訴訟文書(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等文書)及時、有效送達,進而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下去的問題。
筆者在律師實務中,會經常遇到有些案件中被告為個人時,法院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從而導致訴訟暫時無法繼續進行、訴訟效率降低的情況發生。
下面我們先看一下,對于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問題,我國民訴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從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可以知道,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有下面幾種:
1、直接送達。法院工作人員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收訴訟文書時,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將訴訟文書放在受送達人住所并依法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方式。
3、委托送達。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
4、郵寄送達。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將訴訟文書用快遞郵寄給受送達的方式。
5、轉交送達。這種送達方式主要針對于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的人等采用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窮盡其他送達方式但仍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采用登報(如人民法院報)的方式送達。
現實中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先用郵寄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如果郵寄送達不到,會嘗試用手機號碼聯系受送達人。倘若聯系成功,則會給受送達人的電話發送開庭通知,這也視為送達,不影響開庭程序;倘若聯系不上,則會告知原告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數量也在不斷遞增,這導致案件的主審團隊需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審結更多的案件。公告送達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也會增長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理時限。
通過正常方式無法給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情況下,耗時長的公告送達方式則不得不被啟用。在筆者實務中,發現下面一種方式可以在公告送達之前適用一下,若還是無法送達,則只能選擇公告送達的方法。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從該條第三款中可以知道,若受送達人在本案中無法送達,可以參考受送達人在一年內涉及的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作為本案的送達地址。比如,可以提供受送達人在一年內他案中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的送達地址作為本案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
筆者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此款在運用時,雖然《意見》并未明確說明送達地址必須是受送達人的個人地址,但在實際運用中,如果受送達人在他案中送達地址確認書載明的地址不是個人的地址,而是其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的地址,有些法院是不認可的,還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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