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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話題一直是
人們關心的熱點話題
這不最近又有消息稱
宅基地使用權
竟然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了?
這是真的假的?
到底哪些財產可以用來抵押,
哪些不可以?
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不動產●
可以!可用于抵押的不動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筑物。
●動產●
除了不動產,還可以使用動產進行抵押,包括:
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
2.交通運輸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動產權利●
以下情形的不動產權利,可以用于抵押: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農村土地經營權;
3.海域使用權。
除此之外,
民法典采用兜底條款,
明確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
未禁止的財產,
均可進行抵押。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土地所有權、部分土地使用權●
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
另外,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權也不得處分。
●公益設施●
注意,公益設施包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不得用于抵押。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上述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除此之外,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也不得用于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