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來自河北的朋友咨詢了我們。他說,集體收回的農村土地是否與征地性質相同?如果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會得到補償嗎?事實上,這個問題并不是一個普通朋友所關心的。許多普通朋友都有這樣的問題。今天,根據高等法院的案例,我們將解釋農村土地回收的相關事宜。
什么樣的農村土地會被集體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解釋如下。在下列情況下,農村集體可以按照法律改革的規定,向原批準用地的采埃孚報告,收回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回收是一回事嗎?( 農村土地村集體是否可以收回)
1.由于農村公共利益需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地;
2.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住宅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當然不能使用;
3.因其他原因導致遷移,撤銷停止使用土地;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們的土地因上述(1)原因被收回,人們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我們發現,在許多農村地區,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村委會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批準用地采埃孚批準收回人民土地,但沒有按照規定給予人民公平合理的補償,因此,人民朋友應注意,我們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不是每個人都能收回農村土地。
根據法律規定和以往的高等法院審理案件,再次明確農村土地回收的主體是集體組織。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回的土地不會改變土地的原始用途和性質。
經批準使用土地的采埃孚,應當依法審查集體組織收回土地的程序是否合法,并監督其行為。侵犯人民權益或者非法收回土地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在土地回收過程中,不是村集體決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釋,涉及人民利益,需要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召開村民會議成員,應為集體18歲以上村民,或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村民會議決定一半可以實施。
事實上,農村集體組織根本無法實現上述規定的程序。即使有這樣的程序,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也只是以一種形式行走。在沒有任何村民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收回人民土地是違法的,甚至沒有得到土地使用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