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重傷鑒定,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依據的三個標準的發布方、適用范圍
目前,針對傷殘程度鑒定,可以參照的標準有:
1、《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傷殘鑒定、刑事案件傷殘鑒定、非因工工傷鑒定、一般傷害案件中的傷殘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致傷鑒定、非因工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傷害事故的傷殘鑒定等。。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以下簡稱工傷鑒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公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法醫學會發布,于2013年6月8日起實施。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輕重傷鑒定,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依據三個相關標準的主要區別
1、標準頒布的主管國家機關不同。因此其應用范圍也不同,管轄的案件性質、訴訟/非訴訟階段不同;
2、適用領域不一樣。這也是作為當事方經常容易混淆的地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適用于當事人購買了人身意外險的情況,雙方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適用對象為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3、對鑒定提起方要求不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同的鑒定提起方是不一樣的。工傷鑒定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若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提出申請;保險傷殘評定由保險公司向鑒定機構提出,根據鑒定情況進行理賠;傷殘鑒定由于涉及案件,應由相關執法機關提出。
4、對鑒定的提起時間不同。三個標準在制定時依據的傷情情況不一樣,這主要是由主管機關各自辦理的案件性質不同決定的。如,在工傷鑒定中,制定標準時更多的是考慮保護勞動者權益?!度梭w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則是為了確定產生傷害的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服務于訴訟,保證法律的準確性。工傷鑒定在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請,而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