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時不小心剮蹭別人的車
你會怎么辦
是會選擇第一時間報警
未禮讓行人扣多少分罰多少錢(罰款1000元、記6分)
還是直接開車離開現場?
想清楚
一旦做出選擇
需要承擔的后果就不一樣
近日,在G75蘭海高速南寧南收費站出口(北海往南寧方向)防疫檢查站,發生一起兩小車剮蹭事故,事故發生后,其中一輛小車直接離開現場。
民警接警后立即到達現場,看到一輛桂N牌黑色小轎車停在路邊,司機黃先生正在查看車子右側車頭受損情況。據黃先生稱,他駕駛車輛經過防疫檢查站時,車流行駛緩慢,就在排隊通行過程中,一輛桂A牌藍色小車突然從他右側加速想要搶道通行,由于兩車都沒有相互避讓,便發生了剮蹭。
正當黃先生下車想與對方司機協商處理時,藍色小車司機朱先生見車輛損傷不大,既不愿意協商,也不愿意報警處理,便直接駕車離開了現場,黃先生無奈只能選擇報警。勘查完現場后,民警聯系上了桂A號牌車主朱先生,通知其到交警大隊配合該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經過詢問,朱先生承認了在路經防疫檢查站時,排隊較久,又因家中有急事,就選擇了加塞的錯誤方式,且在兩車碰撞之后自認為損失不大,以為對方可以自行解決,便驅車離開現場。
最終,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朱先生給予駕駛證記6分,罰款1000元的處罰,并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離開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規定:造成致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6分。
來源|廣西高速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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