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吳某某在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陳某某時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吳某某變更訴訟請求屬于法律關系的變更,其尋求救濟的對象仍然是涉案的27萬元款項,原審認定吳某某的訴請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一、基本情況:
變更訴訟請求最晚時間(因案由變更而變更訴訟請求)
2011年1月31日,吳某某通過網上銀行分3次轉賬匯款至陳某某的賬戶,金額分別為8萬元、8萬元、4萬元,同年3月3日,吳某某再次以同一方式匯款7萬元至陳某某的賬戶,以上4次匯款金額合計27萬元。2012年7月18日,吳某某訴至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請求陳某某返還借款27萬元并支付利息。
在第二次庭審前,吳某某書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一、判令陳某某立即返還不當得利27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某承擔。
二、一審判決:
本案中,陳某某的賬戶收到吳某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匯款的27萬元,吳某某因此而損失27萬元,吳某某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后不再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且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其它法律關系,上述事實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對于吳某某請求陳某某返還不當得利27萬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陳某某答辯稱吳某某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吳某某匯款的時間為2011年1月31日及同年3月3日,起訴的時間為2012年7月18日,即提起訴訟時距不當得利事實發生時未超過二年,案涉訴訟時效因吳某某的起訴而中斷。雖然吳某某起訴的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而非不當得利糾紛,但案由變更前后吳某某追索的是同一款項,均是吳某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匯款至陳某某賬戶的27萬元,即吳某某在起訴時已對該款主張權利,因此,案由的變更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對于陳某某該項主張,原審不予認可。
三、二審判決:
關于吳某某變更訴訟請求后,其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吳某某在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陳某某時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吳某某變更訴訟請求屬于法律關系的變更,其尋求救濟的對象仍然是涉案的27萬元款項,原審認定吳某某的訴請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