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沒有蓋章有效嗎?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都需要嚴格的按照程序進行簽蓋公章,這樣就可以表明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主體。如果行政處罰上沒有加蓋公章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沈律師今天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高先生駕駛著車輛在道路上超載行駛,被交警大隊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是高先生對該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縣公安局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高先生依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雖然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有檢測單,告知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其在實體內容上是合法的。但是在處罰決定書上并沒有加蓋公章。同時當事人也沒有簽字,因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最終人民法院認定該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章和公章的區別(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沒有蓋章有效嗎)
法院強調:當然如果當事人不愿再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交警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雖然這個案子是道路交通違法,但是其實可以適用于所有的行政領域,包括征收或者是拆除違法建筑等,如果沒有加蓋行政機關的公章,那么其就沒有法定的效力。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無效或者是撤銷這一行政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沒有蓋章是否有效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