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1月25日訊(記者耿珊珊通訊員李海燕黃洋)交強險2000元以內“互碰自賠”,這一規則化解糾紛方便快捷。但是若超出了2000元,保險公司能否追償?還是“兩不找”嗎?1月24日,武漢市江漢區法院通過一保險追償案給出了答案。
“互碰自賠”是指機動車發生互碰的交通事故時,車主直接到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2000元以內的索賠手續,不用按常規“互碰互賠”找對方保險公司理賠。
這是保險行業進一步簡化交強險理賠手續、服務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一項機制。但是,對超過2000元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置?
互碰自賠(交強險2000元以內“互碰自賠”)
2021年7月,王甲駕駛小汽車與張乙駕駛的小汽車相撞。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兩人簽署了調解意見“互碰自賠”。
此后,王甲的車損是12000元,扣減自賠的2000元后,他提出由張乙賠償10000元損失;張乙以王甲同意“互碰自賠”為由拒絕賠償。
無奈,王甲向自己投保的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了商業險,由此引發了甲保險公司起訴張乙及其投保的乙保險公司的追償糾紛。這多出的10000元車損到底該由誰承擔?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互碰自賠”機制適用要滿足這幾個條件:“多車互碰、均有責任、有交強險、只有車損、損失不超2000元、各方同意”。也就是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在2000元以內,由各保險公司在本方機動車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本車損失進行賠付。若超出2000元的車輛損失,超出部分不應適用“互碰自賠”的方式處理。
本案中,本次事故造成王甲車損超過2000元。對于交強險2000元以內的損失,根據“互碰自賠”的約定,甲保險公司自行承擔且無權主張追償。
對于超出2000元的損失,不應適用“互碰自賠”的方式處理,應通過一般的“互碰互賠”理賠方式,由相應責任方承擔。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主張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乙及乙保險公司基于“互碰自賠”的約定,主張不承擔車輛損失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張乙因行駛證過期,已在乙保險公司簽署了《放棄申明書》,自行承擔車損及對方超過2000元的損失,江漢區法院遂作出判決,由張乙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王甲10000元車損,即承擔5000元賠償金。
【編輯:劉艷】
更多精彩內容,請在各大應用市場下載“大武漢”客戶端。
NL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