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征
法律關系的種類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包括以下幾類:
權利能力
權力能力,又稱為權力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可以做不同分類:(1)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并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2)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在①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②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并不意味著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與作為法律規范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都具有法律屬性,但其差別有三: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人身(存在爭議)、精神產品、行為結果。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
其最主要的條件有二:①法律規范②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包括以下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