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23日,諸多省份都公布了《關于2020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下稱審計報告)。其中,地方金融機構(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經營管理情況作為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被多個省份納入審計之中。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審計披露了部分地方中小機構信貸資產質量不實、掩蓋不良、貸款投放不合規等問題。內蒙古審計廳則指出,商業銀行腐敗極易觸發金融風險。
河北省審計廳對河北銀行等9家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和貸款投向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審計結果表明,城市商業銀行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應有貢獻,但審計調查也發現存在信貸、非信貸資產質量不實,違規放貸及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衡量信貸資產質量的主要指標是不良貸款率。按照風險程度分類,商業銀行貸款分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重即為不良貸款率。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不應高于5%。
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21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法人口徑)不良貸款余額2.8萬億元,不良貸款率1.76%。其中,城商行和農商行不良率高于平均水平,分別是1.82%、3.58%。
東方金誠首席金融分析師徐承遠認為,受經營區域集中、客戶結構單一、風險管理水平落后等因素影響,中小銀行不良貸款率偏高并非偶然。因為中小銀行一般集中于市縣區等范圍內,貸款集中度偏高,信用風險難以分散,其資產質量受到地方經濟發展影響較大。
山西省審計廳組織對全省11戶未改制的縣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資產質量進行了審計調查。審計結果表明,11戶未改制縣級聯社存在引入戰略投資難、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難和資產質量差、操作不規范等問題,影響改制化險和經營發展。
“相比于大型銀行,農商行等中小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手段較為單一,途徑較為有限,不良貸款化解難度較大且進度緩慢,導致其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徐承遠稱。
山西審計廳披露,天鎮等6戶聯社違規發放借名貸款或向同一人貸款2.99億元,形成不良2.67億元。文水等4戶聯社違規發放貸款78.46億元,形成風險貸款21.2億元。換言之,中小金融機構出現不良貸款的原因還有風險管理水平不高甚至違規操作的原因。
此外,諸多省份還公布了地方金融機構掩蓋不良的問題。如山西審計廳披露,太原城區等8戶聯社通過“續貸通”、轉同業投資、少計不良等方式掩蓋不良貸款63.93億元。
廣西審計廳披露,4戶金融企業19.30億元不良資產清收進度慢,制約經營效益的提升;2戶金融企業向關聯企業平價轉讓大額債權,真實資產質量狀況無法體現。
小貸公司也有掩蓋不良的問題。四川省審計廳披露,一些小貸公司少計不良貸款掩蓋資產質量問題,13家公司實際不良貸款高達33.52億元。
分析來看,金融機構掩蓋不良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可以減少撥備計提,進而達到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時不良貸款減少,還能滿足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等監管指標要求;二是在績效考核中增加員工績效工資。
“金融機構為規避監管問責,通過各種手段對不良貸款進行掩蓋,導致監管當局無法全面掌握銀行貸款風險。實踐中,銀行一般通過多次展期、非潔凈出表等方式掩蓋不良。”中部省份某地市審計局人士稱,“審計上都有一套方法進行應對。比如對于非潔凈出表,主要分析近三年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變動趨勢,對于超過20%變動的科目進行重點關注和調查。”
地方審計報告還披露了部分中小金融機構貸款投向不合理或審核不嚴格的問題。
北京市審計局對北京銀行等3個地方商業銀行貫徹落實國家金融政策、防范金融風險情況進行審計后指出“金融風險防控措施執行不到位”——3個地方商業銀行存在貸前檢查不嚴格,發放貸款依據不足,貸款實際用途與申請用途不符,被挪作他用或回流至借款人等問題。
山西省審計廳指出,縣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服務“三農”職能履行不到位。截至2020年底,11戶聯社表內表外各類信貸資產直接投向“三農”250.04億元、占比20.47%,服務“三農”的主責主業未得到有效發揮;太原城區等5戶聯社向房地產行業發放項目開發貸款15.83億元。
在貸款違規投向的領域中,房地產、融資平臺領域是“重災區”。這是因為,房地產和融資平臺領域違約相對較少且收益較高,但向這些領域投放信貸并不符合宏觀調控方向,因此監管部門設置多項要求,但實踐中違規案例較多。
甘肅省審計廳指出,審計的2戶省屬金融企業和1戶地方銀行2019年底資產總額6956.54億元,負債6339.72億元。發現的主要問題是金融資源配置結構不合理,1戶企業為政府融資平臺提供融資11.5億元,2戶企業向“兩高一剩”等產業結構調整限制類企業發放貸款7.6億元。
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市場中,信貸也是重要的資源,一些貸款違規投放的背后可能隱藏著腐敗問題。
內蒙古審計廳就指出,商業銀行腐敗極易觸發金融風險。在原包商銀行腐敗案件中,原包商銀行主要領導、部分中層管理人員和客戶經理等違規發放貸款,有關企業采取虛報等手段騙貸,原行領導和特定關系人搞內幕交易、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違法違規投融資和理財造成損失。
從近年的案例看,銀行業腐敗具有極強的蔓延性,不僅引發金融企業的風險事件,還會向其他領域傳染、擴散,對實體經濟發展造成沖擊,也可能誘發社會問題。
《中國紀檢監察報》指出,金融系統一把手在人權、事權、財權方面有著很大的話語權和支配權,出現違紀違法行為,會導致一系列連鎖反應,不但會嚴重破壞金融單位的政治生態,還可能危及金融安全、市場穩定,金融反腐與防范化解風險、維護國家安全息息相關。
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提出,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提升金融系統干部隊伍監管能力,提高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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