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開了一個三個多小時的庭審,庭審中途庭休兩次。不是案件有多復雜,而是對方律師不專業導致拖慢庭審進度。
首先,對方作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并沒有列證據清單,以及所證明的內容,在庭上不得不額外花費時間解釋證據所證明的事項。
其次,我方作為被告,早已經在開庭前幾個星期,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法院亦依照程序電子送達給原告。然而,原告代理律師居然在庭上說沒有收到,并且要求現場給時間他去看。(這樣被迫庭休幾分鐘)
最后,全場最歡樂的高潮來了。法官問對方原告代理律師,你所提交的證據與你的主張無關,請問原告代理律師有無證據證明你所主張的事實?原告律師馬上跳起說:“這是通常,這是類比......”法官馬上回應:“我今年40多歲,跟我同批進來的,有的還是科級人員,但有的已經是院長了,能不能類比?法庭是要講證據的!”原告律師不死心,繼續說:“那我們調取證據有困難,法院應該幫我調取!”法官這下怒了,應道:“民事訴訟最基本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你都要有證據我才可以支持你!如果舉證不能,你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的,而不是把全部舉證責任推給法院!”
我內心為法官怒點贊,可是,原告代理律師不知道是水平問題,還是為了在當事人面前作秀,竟然說了一句超級經典的話:“為什么要在法庭上講證據,都說了這是通常情況,是類比。。。。。。”我和被告坐在對面,都忍不住笑噴了,但礙于庭審直播,而不能太造次。法官氣得連敲擊法槌,不再讓他說下去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簡單,但凡稍微用點心的律師,開庭前就申請律師調查令,即可把所有證據調取出來,而不是浪費時間跟法官辯駁。
有時我都替對方當事人心疼,明明花了錢請律師,結果換來的是律師在法庭上作秀,并沒有認真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認真辦實事。所以,當事人老是糾結那點兒律師費用。實際上,認真負責的律師價錢不會便宜,羊毛出自羊身上,而一個律師愿意報低價,肯定會有其他貓膩。所以,找律師,真的要認真擦亮雙眼,為錢包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