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和“協議搬遷”有什么區別呢?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拆遷行為時有發生,雖然提到“拆遷”,我們通常習慣性的認為是“征地拆遷”,但是從廣義上的拆遷來說,除了有“征地拆遷”還有“協議搬遷”,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征地拆遷”和“協議搬遷”有什么區別。
征地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行為征收,是由政府來主導的,一般來說,被拆遷方無法拒絕,拆遷過程也有嚴格的法律規范進行約束,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或者《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
征地協議(“征地拆遷”和“協議搬遷”有什么區別呢)
“協議搬遷”,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協議拆遷一般是由民事主體來進行的,不具有強制性,不受行政法規的約束,有很大的靈活性,主要是搬遷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協商一致,從而對其房屋進行拆遷。
也就是說,協議搬遷只要雙方就拆遷達成一致就可以對房屋進行拆遷了,沒有太多繁瑣的程序,對于拆遷一方來說省時省力,但是對于被拆遷方來說,缺少了法定的程序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能會被肆意侵犯,而得不到保障。
在實踐中,不管是“征地拆遷”還是“協議搬遷”,被拆遷方關注的主要是補償協議。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果簽訂了補償協議,不管是“征地拆遷”還是“協議搬遷”,在簽訂協議之后,再去向法院主張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能夠被支持的概率是非常低的。所以說,不管是“征地拆遷”還是“協議搬遷”,被拆遷方一定不要在補償協議上面輕易簽字,在確定好各項補償標準,落實好各項權利義務之后,確認無誤之后再去簽字,可不要簽完字之后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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