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爭議案件中,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人民調解、法院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于訴訟內調解,人民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
根據《調解法》規定可知,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那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強制執行嗎?
一、法律效力
1.法院調解
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經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拒不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生效。
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2.人民調解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二、強制執行力
1.法院調解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必須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組織調解是行使審判權,屬于公力救濟,制作的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
2.人民調解
經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本身無強制執行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即,人民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強制執行力。
3.例外情形
離婚訴訟中,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因其無強制執行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NL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