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成員構成包括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等。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會是由公司自行設立的,董事會設立一人擔任董事長,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有哪些職位
董事會基本只有4個職位: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拓展資料:
以管理公司為目的的董事會的出現和發展貫穿于法律的發展史中。19世紀末以前,人們普遍認為,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僅是公司內的一個為員工大會中的股東設立的代理機構。
到了1906年,英國上訴庭更加清晰的區分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劃分,公司的管理權歸董事會,而股東大會不能干擾他們合法的行為。這最后在股東間形成了一種共識:"董事局內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今日,對這種共識的描述是:"公司是一個與股東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實體。他的一些權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權力是賦予董事的,那么他們并且只有他們才能行使這些權力。只有一種途徑,讓多數股東來控制權力的行使,要是改變公司章程,要是根據章程,有些特殊情況發生,可以拒絕或者重新選舉那些股東不滿意的董事。股東不能自行獲得根據章程賦予董事的權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方面法律的發展在當時引來非議,因為當時A表(TableA)的相關條款看上去和時代發展背道而馳。
5人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
(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構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選擇不設董事會,但設一人擔任執行董事,其職權與董事會相當,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什么人擔任
董事會成員為: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等。上述成員不一定每個董事會都存在,各個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產生董事會的成員。例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可以沒有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有限公司董事會一般由股東會(或股東,因為一人有限公司沒有股東會)產生。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而股東人數為1-50人。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而只是規定非職工董事由股東產生,職工董事為召開職工大會后選舉出來的。董事會中的董事是企業管理人員,股東只是出錢開公司,把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股東可以是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國家等非自然人;而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得符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條件。董事和股東并沒有必然的聯系。股份公司董事會由創立大會產生。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股份公司必須以2-200人作為發起人。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絕對不是股東。董事會成員不一定為股東。【法律依據】
《公司法》。
董事會的成員都是股東嗎
不是,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是實際控制公司的人。股東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股東會議,審議公司的大事。那么平時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層的就是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是由股東推薦,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也就是說,董事必須是股東推薦,是股東的代言人。董事不一定是股東。因為董事會的席位是由各股東持股數來決定的,有控制權的股東可以多選幾位董事,小股東一般就沒有推舉董事的可能了。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玖龍紙業集團的董事會成員主要有哪些?
執行董事張茵女士,董事長
劉名中先生,副董事長兼行政總裁
張成飛先生,執行董事兼副行政總裁
張元福先生,執行董事兼首席財務總監
高靜女士,執行董事
非執行董事
劉晉嵩先生,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譚惠珠女士,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鐘瑞明先生,金紫荊星章,太平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鄭志鵬博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宏渤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成員怎么產生
法律分析: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1、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2、公司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4、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3%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5、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董事會組成的制度是什么?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6)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成員有多少股份
董事會成員不是必須都有該公司股份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會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可以有公司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是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的,一般不具有股份。【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