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這些促銷口號屢見不鮮,作為消費者最怕買到假貨,而商家就是抓住客戶的這一心理推出“假一賠三”、“假一賠十”等促銷方式,那么在判斷經營者承擔賠償的問題上,賠多少,怎么賠?在消費者權益糾紛中,我們會看到有的經營者承擔的是三倍賠償,即“退一賠三”,還有的卻是十倍賠償,那么為什么會出現不同的賠償責任呢?海淀政法君為您解惑。
答案就在問題商品是不是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食品安全法148條解讀1000元(15專題丨買了問題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當然,懲罰性賠償也不是無條件的。從現有案例中可以看到,實務中對于三倍、十倍的賠償持嚴格標準。比如審查是否構成欺詐時,除商品本身問題外,還會嚴格審查消費者購買目的、是否存在陷入錯誤認識的境地等。例如審查其是否曾經購買過同樣或類似商品,是否存在陷入錯誤認識的客觀可能。
而對于十倍賠償的主張,則應審查是否構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僅是一般的標簽標注瑕疵,則無法主張十倍賠償。
所以,對于我們消費者來說,要想買到靠譜的商品,就要先學會理性選擇。對于那些明顯不具合理性的商品,應謹慎判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