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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申請(仲裁申請人能否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商事仲裁是一裁終局,但仲裁勝訴后,并不意味著勝訴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審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們注意到,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及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持續增多,爭議問題也愈加紛繁復雜。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商事仲裁團隊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積累,尤其在總結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了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數千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裁判觀點,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類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書稿(即將出版),并通過“法客帝國”公眾號陸續推送百余篇書稿文章,以饗讀者。
閱讀提示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仲裁機構無權仲裁是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之一。該規定是否意味著仲裁申請人和仲裁被申請人均有權以該理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換言之,仲裁申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仲裁申請人能否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裁判要旨
仲裁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接受了該仲裁機構的管轄后,又以該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其此前的行為相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3年7月19日,翼高公司與鑫旌公司簽訂《XX飛機金屬結構件加工及全機結構件和總體裝配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約定,如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在成都進行仲裁。
二、2020年11月3日,鑫旌公司向貿仲申請仲裁,貿仲根據鑫旌公司的申請以及翼高公司與鑫旌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的仲裁條款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受理了翼高公司與鑫旌公司之間上述合同項下的爭議仲裁案。庭審過程中,吳鳳彪未應訴。
三、2021年9月18日,鑫旌公司向北京四中院申請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作出的(2021)中國貿仲川裁字第0008號裁決書,其理由是: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及貿仲四川分會無權仲裁本案;2.仲裁裁決存在重大的事實認定錯誤。
四、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了鑫旌公司的撤裁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中,翼高公司與鑫旌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中約定,如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但貿仲在四川省的分支機構稱為四川分會,而非成都分會。鑫旌公司根據《合同書》的約定向貿仲四川分會申請仲裁后,又以不存在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相同名稱的機構,本案應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為由,申請撤銷本案仲裁裁決。
對此,北京四中院審理時認為,一方面,從仲裁協議約定是否明確的角度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的名稱與成都仲裁委員會的名稱相去甚遠,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四川省僅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一家分會。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即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另一方面,從誠實信用的角度而言,鑫旌公司以仲裁申請人的身份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提出仲裁申請,接受了該會的管轄,現其又稱選擇的仲裁機構應為成都仲裁委員會,與其此前的行為相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北京四中院裁定駁回了鑫旌公司的撤裁申請。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仲裁中,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尤其對于仲裁申請人而言,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則意味著仲裁申請人認可該仲裁機構對案件有管轄權。如仲裁裁決作出后,又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申請人的前后行為明顯自相矛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人民法院對仲裁申請人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支持。
2.即使是仲裁被申請人,也并不意味著任何情形下均可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如仲裁被申請人未在仲裁過程中對仲裁機構的管轄提出異議,且在仲裁中提出反請求的,則意味著仲裁被申請人認可仲裁機構對案件有管轄權。此種情形下,仲裁裁決作出后,仲裁被申請人又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是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據上述規定,對鑫旌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論述意見如下:
一、成都市僅有成都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并不存在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相同名稱的機構,故此,《XX飛機金屬結構件加工及全機結構件和總體裝配合同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并不準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約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的名稱與成都仲裁委員會的名稱相去甚遠,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四川省僅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一家分會。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都分會”即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況且,鑫旌公司以仲裁申請人的身份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提出仲裁申請,接受了該會的管轄,現其又稱選擇的仲裁機構應為成都仲裁委員會,與其此前的行為相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鑫旌公司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四川分會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鑫旌公司主張的其他對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相關的異議,屬于仲裁庭裁量權范圍,不屬于撤銷仲裁裁決司法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
案件來源
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翼高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732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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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被申請人也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有權以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仲裁被申請人未對仲裁機構的管轄提出異議,且提出了仲裁反請求的,其又以仲裁機構對此無權管轄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
案例:北京海文眾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602號】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無論從文意解釋還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對上述規定進行解讀后可知,民事訴訟與仲裁系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得出有關債務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結論。海文眾益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北京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涉案糾紛沒有管轄權,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況且,在該仲裁案中,海文眾益公司對北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未曾提出異議,且提出了仲裁反請求,北京仲裁委員會就本案爭議作出最終裁決后,其又以北京仲裁委員會對此無權管轄提出撤銷仲裁的申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