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告訴小編,對于扣押、收繳和追繳從來就沒有分清楚過,今天小編花了一點點時間梳理了一下,不知道能不能幫助到大家進行區分。
扣押
收繳和追繳區別(招警考點l扣押、收繳和追繳怎么區分)
先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對下列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對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二)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對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后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十二條 收集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
第一百零九條 對抽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或者登記;不屬于證據的,應當及時返還樣品。樣品有減損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五十三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看了這么多規定,總結一下,哪些情況下適用扣押?
第一,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這個毫無疑問,扣押就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目的在于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對一些需要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據,可以進行扣押。
第二,①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②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對于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使用,并且必須要鑒定的,那么可以扣押。上述①②屬于不得扣押的情形,但是必須要鑒定的,那么可以扣押。
第三,電子數據的原始介質,能扣押的必須要扣押。
第四,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
收繳
一樣的,先看法律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收繳: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六)主要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對明顯無價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繳決定,但應當在證據保全文書中注明處理情況。
對于上述物品,都應當依法收繳。注意理解違禁品、賭資這些名詞的具體含義。
追繳
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如何區分收繳、追繳和扣押?
扣押、收繳和追繳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行政措施,都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對上述措施不服的,均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但三者又存在區別:扣押是臨時性的措施,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公安機關扣押財物后,經過調查核實,如證實該財物屬于非法財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繳或者追繳;如證實該財物不屬于非法財物或者違法所得,則應當退還被侵害人,而不得收繳或者追繳。
收繳和追繳是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性措施,公安機關只有對經過調查核實,確實屬于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才能依法予以收繳或者追繳。
看到這里,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懂,有沒有理解三者之間的關系了。總的一句話,案件辦理過程中,比如現場,用扣押;在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時,做收繳或追繳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