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親愛的》原型之一孫海洋在網上曬出一份檢方的量刑建議書,該建議書顯示,孫卓被拐案的嫌疑人吳某龍涉嫌拐騙2名兒童,被建議判處5年有期徒刑,引發網友關注。
出于獲取廉價勞動力、“傳宗接代”等諸多原因,拐賣人口從古至今屢禁不止。
大家都知道,在古代專制社會里,除貴族、官吏之外,還有良民和賤民之分。良民就是編入戶籍的平民,是自由民,他們是不能當作商品買賣的。
不過,賤民作為“財產”,是可以買賣的,比如奴婢、官戶、工樂戶、雜戶、奴婢、伶伎等等。不過,也得配備官方出具的“市券”或者“公券”的牙人穿針引線,進行合法買賣。
人販子拐賣人口,在古代稱為略人、略賣人,他們一直都是歷朝歷代打擊的對象。那么,古人是如何懲罰人販子的呢?
一、秦朝:官府抓住的人販子一律處以死刑
這些或許就是早期關于人販子拐賣人口最早的記載了。
秦朝統一全國后,一方面面臨新的戰爭威脅,另一方面秦始皇要修建長城、驪山秦始皇陵、阿房宮等國家工程,所以非常重視國內人口勞動力。所以,秦帝國將販賣人口作為危及帝國統治的嚴重刑事犯罪,根據秦朝法律的規定,不管是主謀還是脅從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販子一律處以死刑。
二、漢朝:買賣同罪,官員不作為同罪。
漢簡《二年律令·盜律》規定:
拐賣人的人販子,已拐未賣的人販子,都處以磔刑,就是車裂。明知道是拐賣行為仍然參與買賣,和人販子同刑。
官員監守自盜,一樣車裂。
知道對方是拐賣行為還參與買賣,買家與賣家同罪,車裂。
私下交易不應當被賣的人,賣家黥刑(臉上刺字)、城旦舂(即男筑城、女舂米等苦力勞動)。買家知情還繼續與之交易的,買賣同罪。
另外,賣自家子孫,賣者處以城旦舂。買家后來知情而不報官,也和賣家同罪。
同時,告發人販子,獎勵黃金十兩,差不多相當于35000元了。
三、魏晉社會動蕩不安,有法難執行
北魏政府曾頒布過禁止拐賣人口的法令,《魏書·刑法志》載:
由于當時社會動蕩不安,無數平民流離失所,拐賣人口事件自然不計其數,甚至有皇親貴胄、州郡官員也參與拐賣。
四、唐朝正式定義“略人略賣人罪”
《唐律疏議》中,正式定義“略人略賣人罪”。
如果人販子有威脅、強迫等意圖和舉動,被賣者不知情或不愿意的,稱為略誘、略賣;
如果被賣者是被欺騙被利誘,情愿自己被賣給別人,稱為和誘、和賣。
在唐朝,這兩種罪的處罰方法也不同,和誘和賣的,對照略誘略賣,罪減一等。具體如下:
賣良人為奴婢的,處以絞刑。
賣良人為妻妾、子孫的,就是賣給別人做妻子或者兒子的,徒三年,遣送到偏遠地區服勞役三年。
拐賣過程中因受害人反抗而殺傷受害人的,同強盜法,殊死,即斬首。
已經拐賣但還沒有轉手的,對照以上,罪減一等。
五、宋朝增加了團伙作案刑法規定
宋代的人口拐賣十分猖獗。
宋代法律對拐賣人口的懲處基本沿襲唐代,也做了一些補充規定。
比如:人販子如果是團伙作案,團伙的頭目處以死刑,從犯罪減一等;
人販窩點的房主,如果自己沒有參與拐賣,則按日常行為科斷,如果房主有收贓行為,按盜竊罪處理等;
如果把女性拐賣出國的,棄市,指死刑;官員知道拐賣行為充耳不聞者,“論如法”。
六、元朝處罰非常嚴格,而且條文細致
元代法律對“略人”“略賣人”的行為,處罰非常嚴格,并且規定細致,基本上各種情況都有規定:
若將良人拐賣為奴婢,賣一人,杖一百七,處以流刑。如果拐賣兩個人以上,就處以死刑。
將良人拐賣為妻妾子孫,杖一百七,處以三年徒刑(送到偏遠地區服三年勞役),如因此而殺傷人,傷害情節按強盜罪處理。
已經拐到手還沒有賣出去的,按照以上刑罰減一等;明知有拐賣行為卻仍然購買或藏匿起來的,也是各減一等。有“和誘”情形的,又各減一等。
以過繼立嗣為名進行拐賣:
以“過繼”為名義,實際上將良人拐賣為奴婢的,杖九十七。中介人知情的,按刑罰減二等,買賣得來的錢由官府沒收,并將被害者還給原親屬。
同時,靠發人販子,每人賞三十貫至元鈔。
如果悔過自首并擒獲同黨,可以從輕發落并賞錢,但如時再犯,則不再享受這個政策了。
如此細致的規定并不能禁絕拐賣人口行為。
七、明朝基本沿襲前代
《大明律》對拐賣人口罪的規定,基本沿襲前代,將杖刑、流刑等結合在一起:
由于社會在發展變化,為了適用新的犯罪手段,明朝官員們又制定了“問刑條例”,附在《大明律》之后,其相關規定更嚴格一些:
人販子如果已經把人拐到手,不分已賣未賣,都要發邊衛充軍。
如果拐賣人口的數量超過3人,或者是再犯,則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再發邊衛充軍。
三犯者,則發配到特別偏遠地區,永遠充軍。
相關的窩主、買主、中介,還有知情不報的人,也要依律治罪。
八、清朝開始出現糕餅中下藥拐賣兒童的案例
看了《紅樓夢》的都知道,清朝人口拐賣現象也挺嚴重,《紅樓夢》中的英蓮就是被拐賣的,買他的公子哥還被薛家少爺活活打死了。而且,清朝還出現了在糕餅中下藥拐賣兒童的案例。
清代對“略賣”“略賣人”的規定,基本延續了《大明律》,又做出一些改進,在法律層面規定了被略之人無罪,應“給親完聚”;以過繼、收養為名行略賣之實者,與略賣同罪;窩主知情不報,以及買主明知有略賣事實而依然購買的,與略賣同罪等。
九、愿天下無拐!
每一次拐賣背后,都有一個破碎的家庭,和幾個人悲苦的人生。也難怪網民對“拐騙2人只量刑5年”頗有微詞,并呼吁對人販子處用極刑。
不管怎樣相信隨著法律制度越來越完善,科技也越來越發達,資訊越來越透明,“天下無拐”的愿望定能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