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記者從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興慶區分局解放西街市場監管所了解到,近期,該所執法人員接到一起投訴,投訴人稱自己在某食品經營店買了一塊年糕,消費五毛錢,買回去后發現購買的年糕中存在異物,投訴人要求經營者賠償1000元,但經營者認為自己利薄,再加上消費者購買的是僅僅五毛錢的處理年糕,賠償幾十塊錢已經夠多了。雙方溝通無果,投訴人這才拿著食品和小票來到該所進行現場投訴。
究竟投訴人的訴求合不合理呢?執法人員了解經過并進行判斷后,對該食品經營店進行了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食品經營店確實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同時經營者也認可消費者吃出的異物是制作環節把關不嚴造成的。對此,執法人員告知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經過執法人員的一番講解,最終該店經營者只好向消費者表示歉意并賠償1000元,執法人員也對該食品經營店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了處理。
“確保屬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范圍內的,一定予以支持,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對于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也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處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興慶區分局解放西街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告訴記者。
記者馬鑫王浩實習生官金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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