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9年3月15日自帶2臺數控車床到某機械有限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王某負責操作其自帶的兩臺數控車床從事零件加工工作,公司對王某進行考勤管理,每月向王某支付10000元。2019年4月10日,王某在車間工作時左手小指不慎被機器扯斷,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主張王某系自帶機器,承攬公司的業務,公司每月支付給王某的報酬中包含了機器租金和勞務報酬,但對上述內容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并稱王某的手系被其自有機器所傷,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于是王某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自什么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自帶生產工具,與用人單位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嗎?
【處理結果】
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和公司均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王某所從事的工作是機械公司業務組成部分,機械公司給王某安排工作,對王某進行考勤,按月支付王某勞動報酬。另查明,王某每天工作時長不少于7小時,每周工作5天。綜合以上,王某與機械公司之間的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王某自帶機器到公司工作,并不足以推翻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仲裁委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NL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