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72歲的黃老太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上路行駛,不慎追尾陸某停靠在路邊劃定停車位內的一輛小型轎車,造成黃老太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兩車受損的嚴重后果。
本案事故發生后,當地交警部門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依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黃老太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未安全文明駕駛,此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同時,陸某將自己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停在路邊,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后,黃老太的近親屬將陸某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黃老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0余萬。
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公安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評析】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公安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作為本案判斷被告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對此,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被告未在道路上臨時停車,而是將機動車停放在當地政府部門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并未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縱觀本案,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黃老太年歲已高,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安全文明行駛,在行車過程中未對通行的路況、行車環境及車輛行駛速度等因素做到合理掌控,本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陸某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不當,故不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