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采購方式的原則性規定
國家財政部2001年4月28日發布《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第十八條對國有企業采購做了原則性規定,即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一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有企業采購都要遵守哪些規定)
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執行;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招標投標活動可以按照《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執行;其他非招標采購活動以及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活動均可以按照《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執行。
2、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暫行規定
國家財政部2018年2月5日發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18〕9號),適用范圍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擔保公司和其他金融類國有企業。第九條規定,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項目采購方式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規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范圍,即:(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4、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主要有三點:
一是第八條關于招標方式選擇的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如果存在(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情形,則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二是第十八條關于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三是第五十五條關于確定中標人的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5、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的規定
《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范》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2019年3月18日發布、5月1日實施的行業推薦性自律規范,屬于團體標準,適用的主體是國有企業。該標準規定了國有企業的采購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種采購方式的通用條件和程序規則,適用于國有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活動。
1相關規定原文
《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各項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額,編制各項經營管理費用預算,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及相關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大宗原輔材料或商品物資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工程建設一般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18〕9號)
第九條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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