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第1083篇文字
股東會決議能要求股東提前出資嗎,能規定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嗎?
公司經營管理中,很多的矛盾和爭議,看上去是各自的利益沖突,實質上很多是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
因為缺乏法律常識,所以錯誤預判,所以錯誤操作,留下一地可以當做糾紛導火線的雞毛。
有法律常識,懂得尋求法律專業人員在管理上的協助,雖然不可能滅絕爭議和糾紛,但是可以大量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可以更有效的解決爭議。
股東會,究竟怎么運作?就是股東在一起開會嗎?是只要表決多數就什么事情都能決定嗎?
當然不是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職權范圍是法定的,大部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另外,股東和公司的關系,許多人也是搞不清楚的??傄詾楣蓶|就有義務為公司付出。這也是亂了關系了。
除了出資義務外,股東另行承諾對公司提供某種商業性的支持,那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在沒有另行的協議的情況下,股東雖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股東出資已經公司法的責任外,股東對公司是沒有其他商業性義務的。
今天說的這個案件,就是公司的主要股東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清而引發的。這家公司的主要股東,通過股東會多數決的方式,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不僅要求股東提前出資,而且要求股東借款給公司。不同意的股東,提起了訴訟。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開了2021年臨時股東會,并作出了一份股東會決議。應到會議的股東3人,出席會議的股東共3人,代表公司100%表決權。決議載明內容:
在這份決議作出時,公司章程規定認繳期限為2038年9月1日之前。也就是說,這份決議第一條內容,實質上要求股東將認繳期限提前到2021年5月31日前;第三條內容,要求股東在公司有資金缺口時有義務借款給公司。
股東彭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A公司2021年5月25日的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2.一審訴訟費由A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
1、多數表決的方式要求股東提前出資,違法無效
A公司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年臨時股東會決議共有五項決議,其中第一項決議的主要內容為:確認A公司的總投資金額為3500萬元,各股東按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履行投資義務,投資期限為2021年5月31日;并將認繳的注冊資本按實繳處理。
而根據A公司的公司章程,A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各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為2038年9月1日之前。故上述第一項決議其本質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據A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但表決時僅有代表65%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上述決議,未達到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比例;同時,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彭某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上述決議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亦侵害了股東的期限利益。
2、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要求股東承擔借款義務,違法無效
保證A公司的開發建設”的決議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彭某作為A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700萬元為限對A公司承擔責任,是否借款給A公司彭某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故該部分決議內容侵害了彭某自由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亦應認定無效。
也許有人要問了,假如所有的股東都同意上面這2項決議內容,那么這份決議有效嗎?
有效。因為這相當于所有股東都同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多數表決,并不代表就是有效的。
事實上,在民法領域里,只有極少數的事項,法律才規定可以通過多數表決的方式來產生法律效力。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能以多數表決方式干涉他人的權利,更不能給他人設定義務。